现代医学是一种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执业,一般人难以了解、明确医疗行为的风险及后果,因此,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将要进行医疗行为的风险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内容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说明义务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一般的说明义务和特殊的说明义务。一般的说明义务,是指在所有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所负有的就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措施的说明义务。特殊的说明义务,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特定类型的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所负有的说明义务。
医生对患者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1、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病情和诊疗计划、方案,以及拟采取的诊疗方法的理由,存在的风险(包括诊疗措施的并发症,药物的毒、副作用等),疾病的预后等,但应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2、向患者告知医院管理制度中与其权益相关的制度;3、详细向患者告知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配合方式、方法;4、详细向患者告知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以及拟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措施;5、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概率,以及批准实验的机关和有关法律手续;6、详细向患者告知药物的服用方法和保存方法;7、如实告知患者不能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的原因;8、在患者的病情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需要调查诊断、治疗方案时,或患者出现轻生等心理变化时,应当如实告知患者及其亲属;9、详细向患者告知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方法,以及复诊的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应当尽可能清楚地对患者的病情及其建议的所有医疗措施给予说明,包括任何治疗所带来的副作用及其危险性。如果没有病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不能对病人采取任何诊疗措施。如果在医疗和护理上有适宜的替代方法,也应如实告知病人。
第二、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等。既可能给患者造成现实权益损害,还可能导致患者期待利益的损害。这主要表现为患者丧失治疗最佳时机(包括存活机会)、最佳治疗方案、丧失其他可预见利益,以及遭受间接财产损失等。
第三、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而实施的治疗或手术就是对患者身体自主权的损害。实施治疗或手术在先,知情在后,手术或治疗就是因,治疗或手术结果就是果,二者形成因果关系。
在此,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损害责任,采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医疗机构要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首先,原则上,任何证据方法均得作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已善尽医疗说明和告知义务或者已取得患者同意的证明方法,不以书面文件为必要;其次,在事实上,大多仍依据医疗专业科别、疾病或症状类型、医疗处置方法或手术种类的不同,以事先拟定印刷的制式说明书或同意书,交由患者阅读或签署,作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已善尽义务的证明方法;再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方法尚不足以证明已善尽医疗说明和告知义务或已经取得病患同意,而必须依据个别病患的具体情况,伴随一些个人化的、可以理解的、充分的、适当的、有用的说明告知,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依照医疗伦理和良知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可确认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失。
因此,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应依法对患者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还是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或者错误告知,或者迟延履行告知义务等都会对患者的现实利益或者期待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是对告知义务的未尽谨慎与勤勉的违反。医疗机构只有充分认识到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也能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医患关系的改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客观的讲,由于病理的复杂性,而且医疗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行为,医疗活动势必存在一定的风险。而患者有权利了解身体健康的具体信息,了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因此,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障患者知情权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