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项目越来越多,股权众筹从几年前在我国逐渐兴起。由于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制度和流程很不规范,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及承认。加之我国金融环境并非十分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尚未建立完全,股权众筹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股权众筹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众筹模式的参与者有三个方面,创业者、投资人、众筹平台,对于三方均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1、对创业者而言股权众筹有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现行法律是指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货币、实物、还本付息。对于通过股权众筹模式融资的创业者,必须将其合法的众筹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别开来。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公开的问题,股权众筹是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现在的互联网的宣传功能,已经完全超越传统媒体,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或者在自己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是否属于面向特定公众的不公开发行?对于利用新型网络平台发布招股说明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一点没有异议。但与非法集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的货币经营(如发放贷款),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或公司,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判断属于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还有一个实质要件标准,是否承诺给予固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还本付息作诱饵,且承诺的利息往往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通过网络平台汇集一批共同理念的投资者,一起投资创业,它给予投资的回报,不是固定的分红,而是股东权利。投资人在股资的同时,享受股东的权利与投资人的风险。
2、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融资,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创业者在发布招募信息时,往往企业尚存在于初建时或项目准备期,如果创业者在资金募集时,向广泛投资者做出虚假的广告信息,以根本不存在或者明显与市场未来不符的融资项目,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如果资金融资成功后,创业者未按照承诺使用资金,挪用他用。也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3、众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风险。对于众筹平台经营者,其法律风险有两方面。一是民事法律风险,二是刑事法律风险。
(1)民事法律来讲,众筹平台参与者众多,从筹平台应该从项目核准上充分审核,如果因其审核不严,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被骗,或者因项目发起者违约,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保障的,则有可能导致以平台经营者为被告的大量民事诉讼。
(2)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犯罪。如果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才进行招募项目,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如果众筹平台在投资人、融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资金挪用他用,更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3)另一个存在的法律风险,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者的角色。这完全有可能导致执法部门的处罚及制裁。
4、对于投资人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进行运作。而虚拟网络的筹资企业,其创业者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公众投资者并不清楚。企业资金到位后,如果监管资金流向等问题,均无法予以全部规范。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实施诈骗。难免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网络诈骗。
我国股权众筹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
分析整个股权众筹项目特点,发现从投资者、筹资者、众筹平台的整个流程中的风险占比来看三者来看,投资者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股权众筹的风险防范要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导向,做出提高市场公平性、增加市场活力的制度改进。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政府要介入操作流程,对筹资流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资金流向问题做出一定的约束和监督。
1、法律风险管理
在股权众筹项目中,平台作为中介,会比投资者、筹资者都了解更多的信息,对项目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但是作为平台要持公平态度对待每一位客户。而公平的前提是自己没有卷入相关的利益纠葛。为了避免平台以公谋私的内幕行为,需要政府作为第三方监管,对平台的业务做出规范和监督,限制平台从事与自身行业相关的投资,同时取缔平台发行基金和管理的业务。
2、防范跟投风险管理
严格对领头人的审核,增加做市商环节,领投人与筹资者不做直接的交流,而是同时作为做市商的对手方,即通过做市商将领投人与筹资人之间的联系程度降低,根据对领投人的资料审核分类。同时增加对领投人与筹资人的监管、追踪,对其家人的信息进行录入,或者对其固定资产进行适当抵押。一旦发现跑路现象,一来可以向其家人的索要,二来可以对其进行及时的追踪,另外对其抵押固定资产的处置也能弥补一些投资人的损失。政府需通过平台中跑路现象的比例评级,评级会直接影响到平台利益。
3、减弱项目的审核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的众筹项目的审核均为众筹平台单独去审核,平台会与客户签署免责协议,所以众筹项目的审核通过后发生风险,众筹平台是没有责任的。因此,对于项目审核风险一定要介入与众筹平台没有关联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每个项目进行审核并承担法律连带责任,要求项目交一定的保证金给第三方审核机构,规定3年以后没有发生风险第三方审核机构将保证金收取一定的金额后退还给筹资人;如果发生风险本笔保证金则用来赔偿用户损失,不足的由第三方审核机构负担。
4、资金流风险管理
用第三方软件平台对资金进行监控,就像现在的物流系统对包裹的监控类似,第三方软件给每笔资金进行编号全程监控直至投入市场中,确保每笔资金使用的透明化公开化,让投资者实时监控自己的资金流向,并对众筹平台的非法操作保留法律凭证。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开发行证券或债券,有严格的要求。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需要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法律理论支持与制度的完善。在现有法律制度和金融环境下,投资者应明确股权众筹的风险,沉着应对,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