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场“橙色”风暴从上海刮向北京。由于扫码即走、无需停车桩、无需办卡等便利因素,摩拜单车成了新晋网红,醒目的橙色单车从上海到北京随处可见。但是,刚刮起的风暴却也存在一些问题。近日有市民发现,在使用摩拜单车时,预付的充值车费竟然不能退还,即便是今后再也不用摩拜单车了,一旦充值,这钱就不能退。这样的规定真的有效吗?还得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摩拜单车充值不退你知道吗:回应称已有提示
因为扫码即走、无需停车桩、无需办卡等因素,摩拜单车成了新晋网红,醒目的橘色单车在申城街头随处可见。
近日,市民贺女士在使用摩拜单车时发现,相比299元押金的“可退还”,预付的充值车费竟然不能退还,即便是今后再也不用摩拜单车了,一旦充值,这钱就不能退。
对此,摩拜单车方面的回复是,APP里的确没有退还余额的选项操作。
用户无法取回充值的车费
近日,家住浦东新区的贺女士遭遇了一件烦心事。几个月前,贺女士看到周边的朋友都在使用摩拜单车出行,觉得十分新鲜,也跟风下载了摩拜单车的APP。由于摩拜单车规定用户必须缴纳押金并充值后才能使用,她就缴纳了299元押金,又充值了几十元。
然而,使用一次后,贺女士发现摩拜单车并不适合自己,她决定一段时间内不再使用单车,便打算将已充入摩拜单车账户中的钱取出来。
根据摩拜单车规定,当用户不再需要单车时,可以手动退还押金。只需1-7个工作日,押金便能原路返回。果然,贺女士发出取回押金请求不久,299元押金就顺利到账了。
然而,当她试图把预充值的几十元车费也取回来时,却发现充值页面上只有“押金退款”的按钮,并无充值车费的退款选项。
APP没有退还余额选项
难道是退款选项隐藏在其他地方了?
贺女士向网友求助时发现,遇到充值车费不能退还的网友大有人在,一些网友直言:“摩拜单车的余额,不退!且单车只有余额没有押金不能使用。”
贺女士联系了摩拜单车的工作人员,却被告知,摩拜单车APP的确没有退还余额的选项操作。
对此,不少用户均表示十分不解:为什么不增加这个选项呢?只能充值,却不能退还,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对于贺女士等用户关于充值车费为何不能退还的质疑,摩拜单车公关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APP上写清楚的。”
该负责人出示了一张截图,截图中,摩拜单车的充值页面弹出了一个对话框,上面写到:“充值车费只可用于骑行,不能退还哦。”
为何摩拜单车会做出如此规定呢?这笔不能退还的充值金额又将被如何使用呢?
对此,该负责人并未给予回应,只是强调:“用户可以充值任意金额,这是由用户自己来选择的,充1元也可以。”
“不能退还”的提示很隐蔽
既然有明确的提示,为什么会有很多用户不知道这一规定呢?
带着这个疑惑,记者下载了摩拜单车APP,在进行实名验证并缴纳299元押金后,记者进入到“我的钱包”页面,点击页面上的红色充值按钮后,进入了充值页面,页面最上端为输入充值金额的对话框,下方列有10元、20元、50元、100元四个金额选项。金额选项之下,列有支付宝和微信两种充值途径可供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页面默认的输入指针,设置在充值金额对话框内,无论是在安卓手机系统还是苹果手机系统,该页面的下方三分之一刚好被输入数字的键盘遮盖住,用户一开始根本看不到充值页面下端的内容。
记者选择了充值1元,点击屏幕最下方“去充值”选项后,立刻进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随后充值成功。
为何“充值车费只可用于骑行,不能退还哦。”这一对话框从始至终并未出现?原来,输入充值金额后,在“去充值”的选项上方有一排小字,写着:“点击充值,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充值说明。”用户需点击其中的红色小字“充值说明”,才能看到上述的对话框,即:“充值车费只可用于骑行,不能退还哦。”
此外,用户申请退还押金后,已充值的车费虽然还在账户中,但用户已经无法再使用摩拜单车。(搜狐财经)
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充值余额不能退还以及“不能退还”的提示很隐蔽,这两点很容易让人想到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这样规定,是否有效呢,贺女士能退回她的钱吗?这就要看我国法律的规定了。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一中介公司提供一份自制《xxx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款的2%的违约金等形式。这样的条款就是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在某些场合下因为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弱势一方接受此类条款。比如,在格式旅游合同中约定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就属于此类无效的格式条款。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商家规定的“发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负责”、“本商品离柜后概不负责”、“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等情况,也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合同的双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生活中却并非如此。因此,在合同方面,法律上对格式条款做出了相应规定,有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更好地使得交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保护消费者或者普通用户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