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组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妥善处理法律实施前的过渡问题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已经三审了,吸收了很多意见建议,比较成熟,特别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举办义务教育的规定,符合义务教育法的要求。
周天鸿委员建议,妥善处理过去在义务教育取得合理回报的营利学校向非营利学校的过渡。“比如,有一些民办学校现在是从幼儿园一直办到高中,这部法律实施后,它们就要拆开办学了。学前教育选择成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从一年级到初三年级的义务教育只能转为非营利性学校,高中阶段又要转为营利性学校,一个学校要分成不同类型的学校,财产分割、债务剥离、管理人员,甚至教师都要进行分家了。”周天鸿说,希望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它们进行指导,使学校能够健康发展,不要让这些学校停滞不前,甚至无法办下去。
吕薇委员说,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做了比较大的修订,关键是非营利性机构不得获取办学收益。目前所修订的内容,和民法总则的原则相一致,也与教育法相一致。但是,从过去可以收益变为不能获取收益,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这部法实施以后如何做好过渡、安排好学生,希望各地教育部门在过渡期里做好工作。
董中原委员认为,营利性机构与公益性机构在法律上是有明确区分的,这次法律修正案草案已经将民办教育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教育机构是企业,营利性教育是产业,如果再将营利性民办教育认定为公益事业,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认定为公益组织,会造成法律概念上的混淆和法律适用上的误区。
分组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
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广覆盖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
“这次修改稿符合当前公共文化发展态势,体现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理念,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吴恒委员表示,希望草案能进一步体现全覆盖理念,不断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广覆盖。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所以立法的核心也应该是‘保障’。”邓力平委员说,在国家财力还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市场参与对部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真正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立法导向。对此,蔡昉委员表示赞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重点,是把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予以保障。所以,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就要分享、共享。法律草案对分享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但还要体现约束性,防止流于空谈。”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文化立法方面的一部重要立法,社会公众对于这部法律的期待值很高。公共文化服务如何予以保障?关键还是政府支持。有委员建议,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本级预算,以便更好地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一些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都聚焦公共文化设施的公共属性。王其江委员举例表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把公共文化设施迁移到交通不便的地方,或者在重建过程中面积功能缩水,引起了群众的不满。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出现,建议草案中细化有关规定,比如拆除或者迁建时,要求举行听证会,或者要求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面积、设施配置等标准不得降低。周天鸿委员也表示,公共文化设施可以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拆,但一定要有条件,法律应该对此给予规定,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
分组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
网络电影应纳入法律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与会人员提出,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三审草案在电影产业发展原则、制度、支持和保障等方面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但目前网络电影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网络电影应该纳入修改草案。
孙志军委员说,目前,网络电影发展速度非常快,从2014年开始,网络电影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绝对数量和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电影。网络电影与本法所称的电影在技术上并无本质差距,都是用声音、影像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用高清数字设备进行拍摄和录音、录像,影像的质量基本符合影院放映的技术标准,与本法所称电影在拍摄制作环节上基本相同,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列入电影产业促进法还是有必要的。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采用与电影相同方式进行拍摄和制作,专门用于网络传播的网络电影,对其摄制,参加电影节展等活动的管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有委员提出,网络电影的管理问题比较突出,亟须法律规范。目前传播的网络电影很大一部分成本低、制作粗糙,其中黑帮打斗、恐怖、封建迷信、校园暴力、同性恋、软性色情等噱头,通过片面渲染社会阴暗面,赚取点击率的不在少数,存在负面影响。
列席常委会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尹汉宁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网络电影现在已经是电影产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播方式之广、受众人数之多,超过了传统的放映方式,有必要进行管理和调节,应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审议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修正案草案:
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宋大涵介绍,为了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2016年1月、2月国务院公布的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职业资格事项的决定精神,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该草案。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对外贸易法第十条,海关法第三十一条,体育法第三十二条,气象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设定了国务院部门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暂时进出口货物核准,体育竞赛全国纪录项目审批,重要气象设施项目审核,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档案法第十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煤炭法第十九条,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设定了地方实施的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许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审批,危险废物跨区(不跨省)转移审批,开办煤矿企业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宋大涵说,考虑到这些行政审批管理的事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草案对上述法律条款作了修改,取消了这12项行政审批,并对海关法第五十九条,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相关法律责任等规定作了修改。
取消部分职业资格事项
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设定了包括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在内的航空人员资格认定。宋大涵说,考虑到现代民用航空器上都已经装备了较为先进的机载导航和通讯设备,现役的绝大部分飞机已不再需要配置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草案对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作了修改,取消了领航员、飞行通信员资格认定。
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设定了领队资格认定。宋大涵说,考虑到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制定相关规范等方式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草案对上述条款中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领队资格审批,并对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
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批。宋大涵说,考虑到由两个部门分别进行内容重复的审批,加重了相对人负担,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草案将两个部门分别审批改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个部门审批,并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徐隽、彭波、王比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