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中的法律责任及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律规制

时间:2016-11-11 09:24:00 来源: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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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生产来讲,安全工作,责任如山。安全生产是当今经济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也是企业发展、生产工作的基础。如果企业安全生产不到位,不仅造成公司和个人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更难治愈的是伤亡职工及家属的痛苦。因此,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是确保公司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必要保证。

 

企业安全生产中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什么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谁应负法律责任和应负什么样责任的问题。

 

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承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首先,行政责任,由《安全生产法》第1条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由此决定了行政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对中介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可以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

 

其次,民事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为经济赔偿。最后,刑事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企业及本企业安全负责人、从业人员违反国家和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相应损失,需要承担的刑事上的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活动中的具体操作人员,即安全生产责任的刑事责任由上述人员承担。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律规制

 

从安全生产法可以看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既是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需要,也是中国这个大国现实发展的需要,更是对职工生命保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其次,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最后,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同时,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安全这个词对每个人来说都不会陌生,而对一个企业来说,它包含的意义更加丰富广泛。企业在给员工发展前景的同时,也应保障员工的生产安全。如何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实施,是一个良好发展的企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