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也就此作出了专门规定。每每开庭之前,书记员会宣读法庭纪律,可是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在庭审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仍时常发生,尤其是涉征收拆迁的行政案件中,当事人“闹庭现象”尤为突出,对此法院该适用强制措施而未予适用或不当适用的情形也并不鲜见。若放任前述现象发生,则不仅与法庭里的规矩相悖,也有损司法的权威,甚至还会加剧行为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冲突感与撕裂感,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究其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法律规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包括司法解释)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并不统一,且对其适用条件、惩戒程序、救济机制过于原则。有学者据此认为法院作出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未给予行为人充分的程序救济机会,因此,不可避免地给法院滥用司法权留下了空间。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恰恰由于规定的原则化导致法院谨小慎微,对强制措施不知如何适用,法律虽然赋予了法官原则性的权力,但是法官要么害怕担风险不敢用,要么囿于繁杂的内部报批程序不愿用。
二是法院措施失之于软。面对肆意不遵守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辱骂、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本应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用好用活诉讼法规定的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包括庭审在内的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排除各种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但实践中,法院时常考虑到群众观点、诉权保障、社会效果、法律规定不明晰等各方面原因,甚少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对原、被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现象并未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作自动撤诉或者缺席判决处理。
三是个别法官行为失范。不可否认,随着法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进程的有序推进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扎实开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官开庭时着装不整、言语不雅等现象已得到极大改观。但是,法官开庭时接听电话、偶尔迟到甚至早退等现象仍未杜绝。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尚有对法庭规矩不重视者甚或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违反者,可想而知,坐在审判席下面的旁听人员是何心理、作何感想、有何行为。
四是民众规则意识不强。规则意识是现代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法治思维的内核。关于法庭规则应当说进入法庭的人都知晓,但仅停留于这个认知层面肯定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从心所欲不逾矩”,切实将法庭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种认识在国外可说是常识,比如,在英国藐视法庭罪就是一种普通法的犯罪,但在我国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往往认为只要不闹出大的动静,达不到刑事犯罪“上纲上线”的地步。
殊不知,良好法庭秩序的养成离不开每一个参与庭审个体的共同发力,而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却只需要某个个体的“破窗”。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可想而知,如果在这样并不严肃的场合争辩讨论严肃的法律问题,那么我们怎能说正义已得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又怎能期待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够较快树立?又如何期待法院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能够很快自动履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疑,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中心主义自然离不开规矩的保障和引领。法庭规矩是社会众多规矩中的一个“小不点”,但它是否能较好得到遵从却是当前社会民众对法律和规矩态度的反射,是民众法治思维树立与否和司法公信力高低的一个缩影。对此,社会各界都不能小视,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更是不能忽视。一要从立法上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要严格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厘清和统一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划分和设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条件,健全和完善强制措施的实施及救济程序,让法庭规矩早日形成全覆盖、无缝隙、好操作的完备体系。二要加强法院对扰乱庭审秩序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各级法院要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高度,增强处置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能力,敢于亮剑,旗帜鲜明地惩戒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同时,严格规范强制措施权力的行使,科学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比例原则,自觉增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惩戒公开、公平、合理。三是法官要以身作则、带头示范。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官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应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法官都应讲诚信、言出必行,守规矩、静如处子,不做有违法庭秩序、有碍法官形象的事。四是要大力提升庭审的质效。应按照繁简分流的要求,对简单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办理,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充分发挥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从而在保证庭审质量的基础上,有效提升庭审的效率。五是法院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等部门通力合作,加强法治思维和法庭纪律的宣传,通过发布司法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进行惩戒的典型案例、建立公民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违法档案、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律师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等举措,引导公众树立敬畏法官就是敬畏法律的理念、遵守法庭规矩就是崇尚法治的认知,从而推动形成人人讲诉讼诚信、懂法庭规矩、守法庭纪律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