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给予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保证劳动者利益的政策法规。经济补偿金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权益,也是事业保险制度的补充,能有效解决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帮助失业者再次择业期间维持基本的生活。经济补偿金不同于经济赔偿,并非一种惩罚手段。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范围和条件进行拓展,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增加到七项,例如在正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不是因职工过失而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取消了12个月封顶的限制等。
通过逆向思维方式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法条整理以下四种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一,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以及主动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因员工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被企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员工在劳动法上主体资格消灭的,例如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死亡的、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确规定,并没有规定因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而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说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法律支持。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表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是要退出劳动领域,不再视为属于劳动者法律规定的劳动者。
最后,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降低现有待遇续签而员工拒绝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两个方面理解:1、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签但续签合同条件差或者不利用劳动者,造成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希望续订或者不愿意续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总结为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以外,主观上就不会有续订劳动合同之意。在这个法律基础上只要因为用人单位不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的,即使表面上看是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实质上也是由于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合同不能续订的结果,用人单位就要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后果,可见该规定与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劳动就业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劳动关系、就业失业问题一直受到广泛关注。经济补偿金确保了劳动者失业时的基本生活,有利于劳动者再次就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法律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及计算方式,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运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