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纳入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
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昨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对于如何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问题,负责人表示,《办法》依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确定程序和依据。
“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负责人指出,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负责人强调,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负责人表示。
对于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如何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以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不规范地举借了大量存量政府债务,经清理甄别后已经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这部分债务的还本、付息、余额变动依法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一是按期置换存量债务。《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纳入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其中,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
二是准确登记会计账务。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应当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