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方式及相邻权纠纷的民事救济

时间:2016-12-02 09:12:00 来源:苏栎
收藏
0条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与相邻的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相邻关系是以相邻不动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而相邻权是法定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生活节奏加快,而生活空间逐渐缩小的今天,相邻关系纠纷变得常见,在行使相邻权时应根据自身的权利义务进行调和解决。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方式

 

相邻关系纠纷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的一种,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千变万化,存在许多复杂的形式,有的存在违章建筑,有的存在违法排污,有的则存在其他单行法诸如《森林法》、《水法》、《草原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时候,应当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邻里团结的角度出发来解决存在的争议。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最后,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当然,因为相邻法律规范规定的过于原则、滞后,同时在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存在冲突,不可避免地给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但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融情理于法律,寻求“衡平”支点,依法对其性质进行认定,争取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当然,当具体相邻关系争议存在应当由某个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况,法院应主动寻求协助。

 

相邻权纠纷的民事救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化和高速发展以及城市人口密度的增加,由于受土地资源有限性、不可再生性的客观限制,城市规划中高层高密度的开发与人们对采光、日照、通风等住宅环境要素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形成矛盾。采光、日照、通风纠纷频繁发生,相关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多为群体性诉讼,该问题正逐渐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首先,在处理采光、日照、通风妨害纠纷的原则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处理案件时必须考虑的。目前我国实施的建筑标准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在这些标准中,对采光、日照虽然有些规范,但它是针对比较大型和相对较为规范的建筑。但是如本文所举案例,就一般城镇普通两户独立的相邻之间产生的纠纷,如果去死套有关规定,不但浪费许多司法资源,而且不一定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物权法》第85条规定的“按照当地习惯”应当是我们可以思考选择的处理原则的补充。我国地大物薄,民族众多,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城镇建设水平,规划标准在客观上有明显的区别。在处理具体的个案上不能要求整体划一,而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在现有处理相邻关系中有关采光、日照、通风妨害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可否考虑由省高院或中级以上法院制定统一的实施意见。

 

其次,在处理采光、日照、通风纠纷的救济方式上,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权益人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三种民事请求权中,对排除妨害请求权应该根据个案的实际进行必要的限制,并慎重运用。其理由是,第一,从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方面考虑,应该兼具分散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第二,在处理一些涉及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设施,如机场、公路和公共设施、公益设备等的建设。

 

第三,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是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在具体案件中予以总结。因相邻关系纠纷而产生的采光、日照、通风妨害的赔偿,实际上是一项综合性的损失赔偿,包含诸多赔偿内容。但其核心是不动产价值的价值贬损,也就是与未受妨害前不动产价值相比的价值差异,具体说,由于受到采光、日照、通风的妨害,导致电费的增加、房租的下降等乃至整个不动产价值的降低。由于该赔偿是综合性的,受专业性强,分类细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进行专业分项评估并注意与同地区相类似建筑物的比较。

 

在当今社会,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与处理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民事纠纷处理中一项重要的课题。妥善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不仅能缓解邻里矛盾,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