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16-12-05 09:24:00 来源: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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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就要发生民事流转关系,并产生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纠纷。在有些债权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对于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没有异议,但是,如果这类纠纷若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进行解决的话,就会出现成本高、效率低的缺陷,此时,债权人通过督促程序要求债务人还债。

 

所谓督促程序,就是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经过一定的期限,债务人既不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同时也不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履行义务,此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据该支付令,向民事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并非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可以申请支付令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首先,申请人请求支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具体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同时还应满足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给付期限届满,债务人才具有给付的义务,债权人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是不得提出给付请求,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申请书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

 

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单向的,双方没有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在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同时,申请支付令还必须能够满足,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即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送达方式,能够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签收。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角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以及电子送达等其中送达方式中,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属于推定送达,不适用于支付令的送达,而邮寄送达耗时长,且难以确定债务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也不适用于支付令的送达,如果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是不得申请支付令。

 

第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如果债务人不再我国境内或者已经下落不明的,是不适用督促程序。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送达程序复杂、耗时长且难以确定债务人受到支付令的时间,若债务人下落不明只能适用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更无法确定债务人受到支付令的时间,因此,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下落不明的是不得申请支付令的。

 

债权人维权的途径有很多种,申请支付令是最有效的行为之一,通过申请支付令,能够有效的减轻债权人的诉讼费用,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诉讼成本,弥补了诉讼中耗时长、程序复杂的缺陷。但是申请人还需注意,并非仍何人都可以申请支付令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