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认为遗嘱无效状告亲人,遗嘱是否有效法律怎么看

时间:2016-12-12 09:25:00 来源:刘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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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件,我国的《继承法》对此也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为了保证相对人的利益,继承法还规定了遗嘱的生效要件,只有符合该条件的遗嘱才能产生效力并可执行。

 

不服父亲生前遗嘱 儿子将亲人告上“法庭”

 

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子和现金全部留给妻、女,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怒气之下与家人对簿公堂。8日下午,这场在莲湖区土门街办益民坊社区庭审的“遗嘱纠纷案”,原来是一场由社区工作人员出演的法律情景剧。

 

8日下午2时30分,益民坊社区“庭审现场”被围得水泄不通,一场遗嘱纠纷案拉开序幕,原告张峰请求继承其父亲张铁军名下的一处房产,并分割张铁军生前遗留的30万元存款。而张铁军生前留有遗嘱,将该房产留给自己的妻子王佩兰,30万元存款给王佩兰及女儿各一半。原告认为父亲的遗嘱有问题,并认为作为家里唯一的儿子,在父亲生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理应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上诉,状告自己的母亲王佩兰和妹妹张静。在现场,被告人对此一一进行了答辩,说明在父亲生前原告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在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也没有提供任何精神或物质上的支持,而且在母亲王佩兰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到医院看望父亲,原告都以工作忙为由屡次推脱,连父亲最后一面也没有见到。遗嘱字迹确实出自于父亲之手。

 

双方在场上进行着激烈的辩驳,场下居民也纷纷站队,当起了“审判长”。 “为了家庭以后的和谐,我觉得应该给这个儿子少分一点,免得他怨恨自己的母亲和妹妹,更加不孝顺母亲了。”75岁的居民赵爱香说道。对此,也有居民持反对态度。“对于不孝顺的子女,就不应该分他一分钱,父母含辛茹苦地把他养大,赡养老人是他的义务。”

 

对此,莲湖区法院法官朱越利现场进行了点评,“本案属于继承案,配偶和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后者优于前者。本案中财产属于张铁军和王佩兰共有,就是说张铁军拥有其中一半的财产,作为法庭进一步处理,本案要按照法律规定把财产先析产后继承。实际结果还要合议庭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议后再宣判。

 

看了这场情景剧,有居民表示,回家后会把活动感受告诉家里人。“这都是有可能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场景,这种普法形式对我们来说很实用。”据了解,该情景剧剧本出自于该社区法律顾问韩宏标之手,为了让社区居民有效参与到普通宣传中来,他将代理过的案件写成剧本,以“你的故事我来演,你出问题我来答”的方式,把老百姓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融进来,让社区居民参与其中,更加直观地了解如何用法律解决问题。(西安新闻网)

 

遗嘱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有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有效的遗嘱在遗嘱人去世之后才可执行,而继承人则可按照遗嘱的内容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以及其他权益。但是,如果遗嘱无效,则遗嘱的内容也就当然的不产生效力,符合什么条件的遗嘱有效,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又丧失行为能力的是不影响遗嘱效力的。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设立的,受胁迫、欺诈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做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涉及以下情形: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而形式合法,则依据法律遗嘱人需要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第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做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而我国的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还做出补充,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如果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在本案中,张铁军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的,则遗嘱有效,但是,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于家庭财产属于夫妻两个人共同所有,张铁军的生前遗嘱仅对其个人财产产生效力;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处理遗嘱人财产的重要依据,关系到遗产继承人的切身利益。遗嘱一旦生效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精神,即使遗嘱人未立遗嘱,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仍然少分相应的财产。这不仅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也保证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能够被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