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群体是当今社会生活的一大弱势群体,近几年来,实习生实习期间的权益问题不断受到侵害。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实习生权益立法的不明确,导致很多实习生无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实习生的权益保护,通常从劳动法及其他规章条例、法律意见等,解决实习生的法律纠纷。
实习生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从立法上对劳动者的法律概念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即劳动者资格问题。一般认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然而,实习生显然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第一,实习生的身份是受学校管理,以学习为目的的学生;第二,实习只是实习生学习的方式之一,而不是用以谋生的手段;第三,实习生所从事的劳动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并不视为就业。
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在校学生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的,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准毕业生达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单位要求准毕业生到其单位实习,带有试用和考察的性质。准毕业生实习是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就业为根本目的。这时的实习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或者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接受实习单位管理领取了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准毕业生作为行将毕业的学生,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实习期间是否有权要求劳动报酬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但是实习生毕竟为实习单位服务,提供了劳动,因此,实习单位应该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但这不能看作是工资,而是一种劳动报酬。而实习生一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就由学生转化为社会上的一名普通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会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发放的劳动报酬就属于工资性质,最起码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是我国个别地区也有政策规定实习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受到高等教育的群体,其能否很好地融入、适应社会生活日益受到社会与学校的关注。大学生步入社会初期,通常会从实习开始。然而,实习生逐渐成为廉价劳动力的代表,因此,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维权,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