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及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时间:2016-12-14 09:33:00 来源:关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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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价值体现在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运用善意取得后的法律效果,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我们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四点:

 

1、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这种善意应为“推定善意”,这一原则已为德国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明文确认。第三人和占有人(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行为时,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们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如果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负责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如不能举证,第三人则为善意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提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4、已做出了物权变动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做出了交付行为,交付可以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产要件,如果受让人没有为权利的变更登记,也就没有实现物权的变动,即使受让人占有财物,财产的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产生如下适用法律效果:首先,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因为这种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取得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愿,也非基于让与的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由于其为原始取得,动产上原有的负担亦归于消灭。

 

其次,善意取得既引起原所有权人所有权的消灭,同时又引起原所有人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权利的发生。当无权处分人有偿处分所有人的财产时,其所获利益为不当得利,应依照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返还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法,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非法处分人以高于市场价处分财产,因无权处分人的行为导致了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原权利人可选择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其全部所得;当无权处分人无偿处分所有人的财产时,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此外,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若有债权关系(如租赁关系、保管关系、寄存关系)的,原所有人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由于此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所有人只能择一行使。

 

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财产流转,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业已凸显出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关于所得物权利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