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庭审有哪些优势与不足

时间:2016-12-27 08:55:00 来源:《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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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远程庭审有一定的用武之地。但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开庭审理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有着极其重要的把关作用,因此不能以远程审理替代开庭审理。

 

【关键词】:远程庭审、司法体制、开庭审理

 

随着科技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来临,互联网也开始进入法庭,悄然改变着法庭的审判方式,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电子法庭,主要指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存储与显示技术、图像接收技术、音频处理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法庭审判过程之中。其二是远程庭审,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存储与显示技术、音频处理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分别在不同地点同时参加网上庭审活动的审判方式。

 

远程庭审的优势与不足

 

我国法院系统推行远程庭审,主要因为它有如下好处:一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节省出庭的时间和费用;二是,在刑事案件中,避免了远距离押解被告人到庭可能出现的风险,也缓解了警力不足的压力;三是,法院可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远程庭审是一种介于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之间的审判方式。与书面审理相比,它使审判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核查案件中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与开庭审理相比,应当遵循一系列诉讼原则,如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辩论原则等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损。

 

首先,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审理者必须亲自接触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面对面、近距离、直观地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人都必须出席法庭接受当面询问;所有实物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鉴别其真伪。直接言词原则旨在使审理者对相关事实形成生动的印象,以促进审理者正确心证的形成。远程庭审由于存在空间隔离,无法完全实现“面对面”的开庭审理所欲达到的庭审效果,如质证证人,难以观察到其细微的临场反应;物证鉴真,难以观察到物证的细节,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难以受到庭审的严格检验。

 

其次,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审理者全面、整体、充分地掌握案件事实与证据,它包括审理时间的集中和证据调查与辩论的集中两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错误的心证之形成。在远程庭审中,审理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处于不同的地点,虽然通过网络空间形成一个逻辑上的“同一法庭”,但审理的“集中性”明显减弱,视频图像的反复切换使得庭审呈现出某种“碎片化”的特点,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的互动效果因此受到影响,进而妨碍审理者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形成全面、充分的感性认识。

 

再次,根据公开审理原则,庭审应当对社会公众公开,应当允许一般民众包括新闻界旁听庭审。在远程庭审中,实体的法庭已不存在,公众无法直接在法庭内旁听庭审;虽然可以通过网络直播观看庭审,但由于原本法、理、情交融的庭审活动变成了冷冰冰的电子屏幕隔空对话,这样的观看效果与亲临现场旁听庭审显然无法相提并论。

 

最后,庭审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澄清争议,对于案件中的事实争议与法律争议,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达到“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在远程庭审中,当事人双方无法面对面地进行交锋,一些特殊的辩论技巧难以充分施展,远程庭审类似于视频会议,当事人双方隔空辩论的效果明显逊于开庭审理中的直接交锋。

 

此外,远程庭审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法庭的“剧场效应”。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法庭审判经历了从“广场化”到“剧场化”的变迁。现代法庭通过建筑风格、法庭布局、服饰器物等方式,营造出庄严肃穆的氛围,以彰显审判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剧场化”的庭审活动可潜移默化地影响在场者,从而使其对法律和秩序保持尊重。在远程庭审中,法庭的“剧场效应”难以形成,法庭审判的威严感和神圣感明显下降,虚假陈述也可能会在利益驱动下,比在开庭审理中更多地出现。

 

远程开庭现实操作有哪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该项改革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旨在“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行远程庭审,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将会降低程序公正对于结果公正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配套性地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远程庭审有一定的用武之地。与开庭审理相比,远程庭审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庭审方式。鉴于远程庭审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消除当事人直接参加法庭审理的空间障碍。因此,在一些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出庭确有困难的,未来可考虑以远程庭审代替开庭审理。但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开庭审理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有着极其重要的把关作用,因此不能以远程审理替代开庭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也开始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试点。小额诉讼程序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均是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的程序,主要体现在审判组织、审判期限、审判程序上的简化,但并没有取消庭审程序,采用完全的书面审理。鉴于远程庭审是一种介于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之间的审判方式,未来可考虑在小额诉讼程序和刑事速裁程序中予以适用。由于远程庭审意味着对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减损,因此,适用远程庭审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远程庭审不仅需要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而且需要依托网络平台。从我国已开展的远程庭审实践来看,主要有两种网络平台利用模式:一种是法院专网平台,其在传输信号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上有互联网不可比拟的优势;另一种是互联网平台,如腾讯QQ、Skype等,主要用于法院与法院之外的远程庭审,这样的公共平台在传输信号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上存在隐患。未来通过修法,如果允许在特定案件中进行远程庭审,应当通过法院专网平台进行,以保障审判信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远程审理能否替代开庭审理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应当成为审判公正的促进力量。电子法庭的建立,有助于提高举证、质证的质量,推进庭审实质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在有需要的案件中应当推广适用。而远程庭审是对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减损,在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中,不宜变通采用远程庭审;在法律允许书面审理的案件中,可以适用远程庭审。未来在最为简单轻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可考虑适用远程庭审;在偏远和交通不便地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确有必要可考虑适用远程庭审。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在诉讼过程中,如有证人(包括被害人)不能到场或其他必要情形时,为达到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目的,普遍允许对证人进行远程询问。我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证人远程作证方式的肯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相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远程作证方式不能作为一种解决“证人出庭难”的手段而普遍适用。在具体个案中是否采用远程作证方式,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确有必要的情形,而且通过远程作证方式所获取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或唯一证据。这样做是为了在保护被告人和保护证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参考文献】:

《推进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凝聚共识精细操作》,《检察日报》,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