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

时间:2017-01-01 09:07:00 来源: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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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一方面反映了民间借贷已然成为一支活跃的力量,同时,还体现了借贷双方对于借贷法律的薄弱;民间借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金的流通,对于缓解借款人的燃眉之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普遍存在着借款用途难以确定,产品风险定价水平高等现象,这也给借贷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

 

我国法律对于借贷利率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年利率未超过24%,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保护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为法律所认可,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年利率超过36%,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无效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法律不认可,视作无效约定,即借款人通过诉讼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会支持借款人请求,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收取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即年利率为24%-36%,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履行保护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如双方引发纠纷提起诉讼,法律不作保护、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借贷双方自愿履行则法院也不会反对,即对于借款人已经履行的支付利息义务法院不要求出借人返还。

 

未约定利率时的处理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的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对于逾期还款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说明,即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但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利息。民间借贷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和依据可以参照《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在实践生活中,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时有发生,但是在对于借贷利率的约定上一定要引起重视,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往往会被借贷双方忽视,尤其是借款人为了能够尽可能多的获取利益,会约定较高的利率,只要超过年利率的36%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