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称不签免责协议别领捐款,免责协议真能免责吗

时间:2017-01-05 08:56:00 来源: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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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淮阳县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记者接到陈先生的电话,称自己女儿从宿舍高低床摔下,昏迷二十多天,住院1个越多,花销近20万,可学校却扣着师生的4万多爱心捐款,迟迟不给。为何学校不给爱心捐款呢?其原因在于免责协议。校方坚持陈先生要签订相关免责协议,免去校方责任,才能领走捐款。那么,就算签订免责协议,校方的责任就真的免除了吗?

 

女高中生坠床昏迷 校方称不签免责协议别领捐款

 

“快帮帮我们吧!我女儿从宿舍高低床摔下后,昏迷20多天,住院一个多月,花销近20万。亲戚朋友的钱都已经借一遍了,可学校却扣着师生的4万多爱心捐款,迟迟不给!”12月19日晚,记者接到了淮阳县齐老乡陈先生的求助电话。

 

12月20日,记者驱车前往淮阳县齐老乡陈窑村到陈先生家中详细了解情况。

 

女生宿舍高低床坠落 重症监护室昏迷20余天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妻子都在广东打工,家里有3个孩子,都跟着爷爷奶奶在家里。大女儿陈小静(化名)今年已经17岁了,在淮阳一高上学,今年高二,学习一直很用功。

 

11月10日凌晨5点多钟,远在深圳的陈先生接到了小静班主任叶老师的电话:小静从宿舍的高低床坠落,昏迷不醒,已经被送往医院,情况紧急!接到通知后,陈先生和妻子当即从广东赶回老家。

 

匆忙赶回来的陈先生,直奔淮阳县人民医院,可是女儿却在重症监护室中处于一直昏迷状态。时间一天天过去,眼看女儿的病情并没有什么好转,陈先生于11月23日带女儿转院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此时,小静已经持续昏迷14天。

 

在郑大一附院,又经过一周的诊断治疗,小静才逐渐清醒。在病情趋于稳定后,陈先生于12月19日带女儿从郑州出院回到家中继续休养。

 

看病花销近20万 师生爱心捐款被学校扣留

 

陈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家中盖房子已欠下几万元债务,如今夫妻二人都在南方打工挣钱还账。小静自住院以来,前后花销已近20万元,把亲戚朋友都借过来一遍了。

 

“我女儿身体一直很好,如今在学校发生这样的事故,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陈先生告诉记者,女儿住院后,由于病情较为严重,长期在重症监护室,花销很大,学校师生纷纷对小静进行捐款救助,可是陈先生却迟迟没有拿到师生为小静捐助的4万多元捐款。

 

“我们去学校多次了,学校领导说了,要想领走捐款,就必须先签一个协议。”陈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所拍摄的协议书的照片。协议书中明确显示:今后,无论陈小静出现什么情况,都与学校无关。“老师、同学的捐款与这协议书有啥关系?如果学校没有责任,又为啥非让签这协议书?”陈先生提出了他的疑惑。

 

校方坚称无责 不签免责协议不让领师生捐款

 

20日下午,记者在淮阳一高见到了卢振礼副校长。卢校长向记者反复强调,虽然事情发生在学校,但陈小静并不是从宿舍高低床上摔下来,而是她本身应该就有某种病,突然晕倒后从床上滑下来的。“陈小静住院后昏迷很长时间,但医院并没有证明她有骨折或者淤血,这就可以确定她不是因为摔伤造成的。因此,这也并不是意外事故。而且,学校也已经给家属一万多元慰问金,学校也算仁至义尽了。”对小静的事故,卢校长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至于学校师生的四万多元捐款,卢校长说“并不是说学校不给他们,而是他们不愿签这个协议,不签协议,捐款是不可能交给他们的。”

 

教育局回应:领不到捐款?尚未调查

 

针对学生家长和学校的不同说法,记者联系了淮阳县教育局。淮阳县教育局安全办牛主任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教育局组织了调查组核实了相关情况。据班主任及学生的描述,实际情况为:陈小静于11月10日早上起床时候,从床上掉下来,倒在一个储物箱上昏迷不醒。至于小静家长迟迟领不到师生捐款的情况,牛主任说,他们尚未对此事进行调查。

 

21日下午,陈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学校仍未把捐款交给他们。但他会继续想办法筹款,无论如何,不能耽误小静的后续检查及治疗。针对此事,记者将继续关注。(映象网)

 

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免责协议抑或是普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是用于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要承担的责任,基于这一特性,其并非签订即有效的。那么,当出现哪些情况是,免责条款无效呢?

 

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例如,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就是说,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背弃了合同的本来目的,且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

 

例如,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或“与出售房屋有关的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本公司不负责解决”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当然无效。此外,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到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严重违约或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也不得援用免责条款,因为这种情况同属于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

 

四、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销售商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购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例如在合同中订立“对由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售房方不承担责任”,即属显失公平的条款。因为在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等第三人过错造成售房方违约的情况下,售房方可以依据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获得赔偿。而买房人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能向第三人索赔,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违约责任,则购房人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五、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免责条款一般是对违约责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随着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的增多,一般认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被严格禁止的。

 

由于免责条款和免责协议都是用来免除合同当事人未来责任的,因此,对于免责条款的适用也是受限制的。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