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赋予公司债哪些优势性条件

时间:2017-01-12 09:00:00 来源:刘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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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是由公司发行的债券。即公司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一般大众举借款项,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公司债是由公司发行的债券,由于公司债利率较自由、发行时间相对宽松等优点受到一些公司的欢迎。但公司债不同于企业债的发行,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

 

首先,公司债的利率无限制。依据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利率则无规定。在升息周期中,公司债在票面利率的设计上,具有更为广阔的创新空间;;同时,公司债可免担保。《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前应提供保证担保,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免予担保的除外。担保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后,方可发行债券。公司债发行无强制性规定。

 

其次,公司债发行条件宽松。根据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在我国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相比之下,公司债无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当然在债券余额比例上有要求。至于可分配利润方面的规定,对于多数上市公司而言并不高。

 

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例如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第三,公司债发行时间更为宽泛,可分期发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发行债券,否则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企业如仍需发行债券,应另行报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债券市场在证券市场中处于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公司债券的发行更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稳定资本市场,相比其他的融资渠道,公司债券的发行更加有利于公司的融资,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的放缓或进一步衰退;但是对于个人来说,要投资公司债券,除了年期、票面利率等方面需要关注外,还要关注公司的到期偿付能力,这就需要投资者进行多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