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发生,有勒索钱物,还有辱骂殴打,更有脱衣扇耳等,暴力程度令人震惊,更可怕的是,有的“问题少年”不仅不以之为耻,反而以“炫暴”为荣,对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也极大地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侵蚀了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面对校园欺凌,如何明确“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如何向校园欺凌说不? “校园欺凌"行为该如何界定?筑起法律“防火墙”,成为有效治理校园欺凌行为的第一步。
“远方的校园”,防治欺凌更紧迫
近日有新闻报道,某地一位少年在忍受7年校园欺凌后忍无可忍,拔刀刺死同班同学。随着“欺凌”成为治理关键词,校园欺凌事件不断被放在聚光灯下,促进了全社会对欺凌的关注。但同时,有一个现象值得思考,处于中心城市、发达地区的欺凌案例,往往因为备受舆论关注而很快得到干预和缓解,而在人们看得见的冰山之下,还有更多“冰水里的刺痛”,也有更多沉没的声音。
日前一份基于四川、河北两省138所农村寄宿制学校17841个学生样本的研究,充分说明了农村校园防治欺凌更为紧迫。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遭受欺凌的检出率为16.03%,较城市非寄宿制学校更为严重。农村寄宿学校,是一个充满“缺失”的典型场域:远离父母,父母情感支撑缺失,学校则以“不出事为原则”。要在短时间内完全实现城乡之间教育资源的均等是困难的,但防治校园欺凌绝不能先易后难,而应该寻求底线的基本持平。
不难发现,校园欺凌高发的地区,往往也是留守儿童扎堆的地区,是优质教育资源欠缺的地区,也是容易产生“问题午餐”的地方。在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防治校园欺凌,只能是先坚决摒弃“大事化小”的心态与“放弃治疗”的态度,逐步将“敬畏规则、尊重法律”的认识论输入学生心里,让“宽容又不纵容,关爱又要严管”的方法论为师长熟知。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进教育资源在更深层面实现均等化,推进地区之间的平衡发展,推进校园治理能力不断升级。
同时,治标是为了给治本赢得时间。从2016年末最高检发布的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十大典型案例来看,防治校园欺凌的要义在于对学生“周围的空气”更精细的治理。而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更多防治措施作了细致的表达。它既要求师长及时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成为情绪上细致的观察者;也要求学校积极推进校园及周边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充当行为上全面的监护者;既要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变成矫治中的鞭策者;也要避免出现歧视性后果,成为能提供“双向保护”的呵护者。防治校园欺凌,最终还是植根于教育资源的整合,是一个在技术、人力、物力、心力上有巨大投入的系统工程,这要求消除教育差距的工作必须加快速度。
放眼整个国家,学生成长初始条件迥异,教育资源仍然不均,但健康成长、远离欺凌的基本线不应该有高下。需要承认,关注舆论和影响舆论的人多生活在城市,随着国家的进步,他们会对“身边的校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越来越关注,这是能够推动我们自身进步的好事。但同时,“远方的校园”,其实更需要我们去为之关爱、为之呐喊。如果重视程度只是以城市为中心、以舆论风口为圆心递减,那么减少校园欺凌,实现学生同等的健康成长就越来越难。(人民日报)
筑起法律“防火墙”应对校园欺凌
我国应当建立与完善的法律制度防治校园欺凌。我国对校园欺凌行为一贯采取学籍处理的措施,将其推向社会。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在法律上增加中间处罚措施,如将行为青少年送入专门学校或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特定社会服务,接受特定心理辅导等,既保证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部分还存在团体化、行为暴力化问题,且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在中小学阶段,施暴者年龄大多在18周岁以下。一方面,该年龄段学生因为容易感情用事而使用暴力;另一方面,青少年承受了学习、就业等社会压力,特别是特殊家庭青少年,例如单亲、离异、父母服刑等,还存有较重的心理压力,少数青少年会寻求运用欺凌等行为释放压力。
其次,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由于学校往往无法准确界定欺凌行为边界而产生事实上的监管不足。同时,由于义务教育制度的存在,以及工读学校入学机制问题,对于校园欺凌施暴者,很难使用学籍处分等严格惩罚措施,也无法对其中的严重偏差行为学生进行针对性的专门教育矫治。
最后,(规定)太原则,不细化。而应对校园欺凌,不能只靠“说服教育”。应当筑起法律的“防火墙”,特别是制定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条款,这也是问题的症结,浙江能不能在全国率先迈出一步。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任何一个暴力事件、欺凌事件都是各种因素交集和长期积累的最后呈现。预防重于惩罚。校园欺凌包括校园暴力已成为一个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外乎社会、学校与家庭3个方面,因此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建议应对防治校园欺凌,共同为安全、宁静的校园筑起一道隔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保护屏障。
治理校园欺凌事件应适度修改刑事责任年龄
当前,我国刑法将14周岁以下定为无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青少年只对八类重罪负责,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需要管束他们的行为,但司法机关面临的法条只有刑法第17条第四款: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些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愈演愈烈,一些孩子的施暴手段越来越残忍,而政府、社会以及法律层面似乎都没有更有效的办法来加以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责任年龄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相当宽泛,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负行政处罚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也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只有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才负刑事责任。在这个年龄段的违法行为中,校园欺凌事件占了相当比例。
在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出现欺凌事件后,处理办法往往是经济补偿,甚至经济赔偿的额度或者兑付快慢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左右对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认定,实际上,经济赔偿的承受者都是施暴者家属,而非施暴者本人,所以根本不足以震慑施暴者。
就刑事责任年龄的适度修改是减少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最关键一环,应将校园施暴行为列入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内。另外,加强人身自由罚的相关规定,最大程度避免犯法可以经济补偿减轻法律责任的现象发生,同时要让孩子们从小就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由于没有规范的处理学生违规、违纪的程序,当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学校的处理,很多时候也是人治,而非法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弱者保护不够,而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太宽容,因此防治校园欺凌需要修订这一法律,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纳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防治紧迫的校园欺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