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归属问题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拾得物的返还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及无人认领的拾得物归属判定,是各国法律条文调整的焦点,且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对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但从现行规定来看,还需要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法律对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就规定,首先规定了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拾得人的归还义务。我国《物权法》从第109条到113条规定了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规则为:第一,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有通知、返还、送交、妥善保管甚至发布招领公告的义务,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后只有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而恶意拾得人无此权利。第三,.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最后,我国的《民通意见》第94条还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拾得人的义务设定的太多,权利享有的太少,权利义务不统一;道德入法的问题严重,这样导致的结果反而不利于遗失物制度的实施。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情景:当一个人面对一个遗失物时,从法律角度讲,他本身是没有义务去“拾得”这一行为的,而且拾不拾这一行为的做出,也是完全受自己意思支配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要求要求法律在规定义务的同时,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权利,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有利于法律的施行。我国《物权法》第一条就规定了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所以说,对于遗失物制度而言,法律要做的就是对于遗失物要尽快确定权利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同时发挥物的效用,使遗失物不因遗失而丧失它的用途。
我国遗失物拾得归属制度的完善
首先,确立报酬请求权,强化拾得人的权利救济。要平衡拾得人和遗失人的权利义务,应当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为拾得人请求和受领报酬提供法律依据。一般公众,都是有私欲心的,并不是说他们都自私自利,而是不能要求他们都无私奉献甚至舍己为人。一般人在面对遗失物时,一方面会有占为己有的私心,另一方面良心上又会受到谴责,同时也担心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好比一架利益天平,左边放着遗失物,右边摆着自己的良心。对很多人来讲,这架天平都会偏向左边,而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可以在右边增加一个砝码。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从长远来看,不仅鼓励拾得人返还原物,对遗失人有利,同时也能够促进整个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其次,明确遗失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及责任。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实质上存在一个合同关系,拾得人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相应的遗失人有取回遗失物的权利和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遗失人不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由于在这种合同中不可能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加以规定,实践中操作起来很难掌握标准。
最后,明晰拾得人的义务,强化拾得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拾得人的义务规定,过于简化粗糙,正如前文所述的问题。本人认为应当对这些内容加以明确具体规定。关于通知、交存义务,应当做出较具体的规定。如有的国家规定了拾得人履行通知报告义务的期限,否则不能取得相应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履行报告义务的期限,否则即认为不履行义务,或者说推定其有侵占意图。该法所规定的期限是否合理暂且不论,它确实为实践中拾得人履行义务提出了具体指导和要求,同时为司法提供了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拾得人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应当怎样承担。由于遗失人自身具有过错,不宜让拾得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当综合评估遗失物的价值、拾得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一个比例范围。明确拾得人抛弃遗失物的行为性质。拾得人什么情况下属于有过错,应当承担有多大份额的责任,有待法律进一步规定。
我国对遗失物的问题处理,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当中,但是对社会生活中遗失物的处理实践分析发现,我国法律对拾得人设定的义务较多,权利较少,道德入法的特征还比较明显。在对于拾得人利益的保护当中,还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