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个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时有发生,一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由于时间较长,无法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二是即使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合同的内容并不规范,而由此产生纠纷;因此,一份规范的借款合同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借贷合同中应标明的事项
借贷合同对于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借款合同中,首先要标明借款的种类,借款的种类决定借款的期限、利率和其他合同条款。因此,合同中必须规定好借款的种类;还有借款的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是作为特殊商品的货币,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因此,合同中必须约定借款的币种;以及借款金额,这是指根据借款方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人可以按约一次性提取借款,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使用,但不得超额;在中国,银行的借款利率是由国家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植、有所鼓励、有所限制的原则,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利率。借款合同均须根据这种规定的利率签约。
同时,还应对借款的用途应当标明,这是借款合同的最主要内容,出借方可以据此监督借款方的资金使用方向。只有符合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并保证专款专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给予贷款。目前,我国的贷款范围还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至于弥补亏损、工资福利、垫支税款等支出,不能申请和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必须规定保证条件,这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经济合同的地方。借款合同的保证,以物资保证为主。在取得贷款方同意的情况下,借款人也可以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同时,还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出借方的责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并按银行规定的罚息计息方法,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的违约责任是:如果不按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出借方有权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在合同中还应注明还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贷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国有企业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产品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占用费等。乡镇企业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产品利润和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等。在还款期间,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从所属企业贷款项目中提取利润和各项基金。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的利息,由建设银行按年计算,并在项目投产后,连同本金逐年偿还,且在新增加项目增加的利润中支付。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则由企业的自有资金支付。至于如何归还,可以分期归还,也可以一次性归还。归还的方式不相同。应付的利率也相应不同。
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另一个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从借贷合同内容上来讲,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因此,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民间借贷有着到账及时,手续便利的特点,近些年民间借贷的数量不断上升,但是,由于借贷双方缺乏对于借款合同内容的了解,常常会让当事人陷入纠纷之中,规范的借贷合同对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也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更要注意合同的形式以及合同内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