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2017-02-13 09:33:00 来源:赵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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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尽管法律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只作用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但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元的,常常使债权债务关系牵扯到第三人,第三人侵犯债权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那么,第三人侵犯债权有哪些类型,承担责任又有哪些形式呢?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型

 

侵害债权,是指侵权行为人不仅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而且具有直接加害于他人债权的故意。一是侵权主体主要是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当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务人亦可以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二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那么,第三人侵害债权分为哪些类型?

 

第一,直接侵害债权,直接侵权是最常见的侵权方式。此情形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债权人为赔偿权利人。这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应随着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发生而免除,即债务人将不再承担合同义务,除非有特殊约定。第二,间接侵害债权之实体侵害。此种情形系指第三人通过侵害债权的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人身等方式致使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如第三人毁损、破坏标的物,或者以欺诈、胁迫、强制等方法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本身没有过错,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亦应免除,除非有特殊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侵害债权还有一种类型是诱使违约。诱使违约,其行为方式与一般的侵害债权不同,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加害人,以诱惑的方式,使债务人相信侵权人的诱惑,因而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当履行债务,进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债权受到损害,此种情形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第三人通过引诱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存在过错,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故意之时,此时的赔偿义务人应为第三人和债务人;侵害人在主观方面除了故意外,还将重大过失也纳入其中等;使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适用范围也大大扩展。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侵害债权造成的法律后果,分为责任承担与免责事由。而责任承担又存在三种情形,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分别承担责任。免责事由,又称违法阻却事由,正当竞争、履行职责、忠告三种。

 

第一,关于责任承担中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的情形,该责任承担类型的特征在于对债权人债权造成的损害,债务人没有过错,过错仅存在于第三人一方。若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同时也给债务人的利益带来了损害,债务人亦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因为第三人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而只能请求第三人负全部侵权责任。第二,第三人与债务人有共同过错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指的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侵害债权人利益。此时的债权人享有两个请求权,一是违约请求权,另一个是侵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做出选择。第三,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的同时,债务人对该侵害债权结果也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只是存在过错或过失,而并非故意,则此时债务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只因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害应由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第三人侵害债权还存在免责事由,第一,正当竞争,第三人侵害债权往往跟商业竞争有关,但如果其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就不构成侵害债权。判断一行为到底是正当竞争还是非正当竞争,可以以现行的《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和《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标准。第二,履行职责,如果第三人为履行一定职责而劝阻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实施该行为就没有过错。第三,忠告,如何区分侵犯债权和忠告,引诱违约是惹生违反合同的理由,忠告违约则是指出已经存在的理由。前者成立诉因,后者极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并不能一刀切,其存在不同类型与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依照第三人的过错程度、主观心态来区分,秉承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与态度,对待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债的相对性是对内效力,并不能成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