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日益普及,加上快节奏的生活和交通状况的复杂,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自身损失,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以及须承担的责任大小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类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保险公司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以体现出该原则,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
第二,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两种归责原则:
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即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同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3、同时存在两种例外,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二是非机动车故意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形
第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特殊情况下,可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般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因此,特殊情况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就是说,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顺序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4、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
三、如何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情况
关于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分为5种责任承担方式: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6、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第二,对于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1、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交即通事故主要是因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70%;
3、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要高于60%,直至70%;
4、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40%;
5、机动车一方被认定无责任的:20%—10%;
6、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到20%的补偿责任;
7、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销赔偿数额之后,机动车一方不得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除非发生特殊情况,即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机动车一方在安全驾驶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事故,对于非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减少自身损失,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