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公主已归案,食用野生动物者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时间:2017-02-18 09:12:00 来源: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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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饮食也愈发挑剔起来,在猎奇心理与口腹之欲的冲动下,以食用野生动物为嗜好的人渐多,甚至把食用野生动物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晒在微博、朋友圈等公众平台,公然挑战法律,可见一斑。食用、收购野生动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观念是众所周知的,那么,食用、收购野生动物要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又是什么呢?

 

穿山甲公主已归案,公子呢

 

“穿山甲公子”风波未平,“穿山甲公主”又粉墨登场,一位名叫“@绽放的多多”的博主在微博晒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制成的美食套餐。特别推荐了穿山甲的几种吃法,比如穿山甲血炒饭、穿山甲和冬虫夏草熬制汤,让人隔着时空都能闻见浓烈的血腥味。

 

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不力,对野味的嗜好,对畸形的饮食养生文化的追捧,是全国共性问题,穿山甲既然能出现在广西的餐桌上,自然也能出现在深圳的餐桌上。

 

两起案子有不同之处,比如食客的身份不同。又有相同之处,同样是对野味的变态喜好;同样是在晒图很长时间以后才被人发现;他们的字里行间都流露出那口穿山甲肉带给他们的优越感,而事发后又都删光了自己的微博。

 

如今,被网友戏称为“躺枪”的穿山甲公主已经归案,而穿山甲公子却仍然逍遥法外。作为当事人,穿山甲公子自然不能逃脱法律之外。不管穿山甲公子是什么身份,只要他在内地违法了,就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这需要执法部门拿出决心来将之追捕归案。

 

如果穿山甲公子的身份需要履行比较复杂的法律程序才能回内地受审,那么调查的当务之急就应该适时地落在参与人身上。对穿山甲公子的查处一直有两条线,一条是捕食贩卖珍惜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另一条则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作风问题。穿山甲公子只是名食客,穿山甲不是他捕来的,也不是他端上桌的,更不是他一手策划的,事情因穿山甲公子而起,但主角是那群食客和将穿山甲炖成一锅肉的人。这些人网上有照片,人也在内地,要找到参与人,调查上并不存在什么障碍,没有理由被一个尚未归案的穿山甲公子卡住了。

 

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没有给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就不断会有穿山甲大爷穿山甲大妈、李局长黄书记的出现。这是两起案子的共通之处。吃穿山甲只是其中一部分,还有吃野猫头鹰吃别的野生动物的,吃穿山甲的成了众矢之的,吃别的野味的也不能成灯下黑。说到底,我们要反对的还是背后那种根深蒂固的饮食文化,要警惕的是公子公主们为什么没能体现出当代年轻人、社会的精英阶层观念上的进步,反而在违法之余滋生出炫富炫贵的不良情绪;警惕在严厉的问责制度下,一些官员仍然在想尽办法地取悦自己的胃,想尽办法躲避监管和处罚。穿山甲要救,社会的这些病得治。穿山甲未来的命运某种程度上是跟社会的这些毛病治得好不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每一起穿山甲事件都是观察检验社会治理能力、纠错能力的窗口。监管部门已经在发现环节先失一分,自然不能在调查环节又失分了。

 

从这个角度说,不管是公子还是公主,光让他们归案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广西那名已经被证实了身份的官员,虽然他因为受贿的问题被判了刑,但吃穿山甲这件事,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追究了。(钱江晚报)

 

受法律管理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

 

生活中,不只穿山甲,大多数野生动物,在走私过程中,遭遇颠沛流离和受惊恐惧,非法捕猎者的虐待,加上国内救护养殖野生动物技术的不成熟,接收后救护存活数量也很少,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大量减少。所以,2017年新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也触犯法律,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需要注意的是,哪些野生动物属于法律管理保护的范围?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分为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的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一级、二级和省级政府规定重点保护的种类,大概有四五百种左右;另一类是,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公布了这类动物的名单,总共有一千七百多种。

 

此外,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除外,也分别列为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涉及野生动物违反犯罪行为的种类主要是,非法猎杀、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现在把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也用法律加以规制。以下是这些侵害野生动物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一,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要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今年,新增加的内容是,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可能构成走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买卖野生动物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四,非法猎杀、杀害野生动行为也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其他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也要接受刑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有了更高的要求。复杂多元的社会关系,包罗万象的法律纠纷,法律的存在是要保护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的,所以,法律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