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方式以及法律限制

时间:2017-02-27 08:46:00 来源: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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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股权转让已经成为现代企业进行资本募集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的重要组成形式;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

 

股权转让的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股权转让主要有哪几种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

 

体现在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通常各国法律会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我国对于股权转让的场所还有所限制,即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还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对于发起人持股的时间还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即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也受到相应的限制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我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壮大,为了鼓励公司能够更好的融入市场,国家对于公司的设立以及发展采取的是积极的鼓励态度,对于股东的出资,法律也规定的较为宽泛,股东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出资,尤其是股权出资成为许多公司的股东出资的方式,而股权出资与其他出资存在着不易审核的缺点,这就需要法律对此进行一个有效的管控,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