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顺风车”利弊浅析

时间:2017-04-07 08:59:00 来源: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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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顺风车”早已司空见惯,而在国内,“顺风车”一般被认为是熟人之间顺路搭车的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即没有营运资格的私家车让他人顺路搭乘的一种民间自发现象,是指方向一致或者目的地相同的私家车运行者和搭乘者,双方基于友好互助的关系或节约成本的目的,私家车运行者同意搭车者免费或支付其部分行车成本,以乘坐其驾驶的私家用车到达约定地点的一种民事行为。从契约及契约自由的角度看,我国顺风车的性质属于契约自由。

 

其主要分为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其中,无偿“顺风车”是免费顺路搭车之意,即是指私家车运行者出于友好互助的良好愿望,同意让搭乘者免费顺路搭乘其的车辆到达某地点的一种行为,属好意施惠行为;有偿“顺风车”是指私家车运行者和搭车者之间搭乘合意,搭车者通过支付私家车运行者部分成本而乘坐该私家车到达约定地点的一种行为,属合同行为。

 

一、“顺风车”之利

 

(1)从微观角度分析。①对于车辆运行人,可以弥补车辆的燃油费、停车费等成本(姑且将搭车人仅分摊燃油费也视为无偿);②对于搭车人,比搭出租车要省钱,比搭公交要方便快捷、免去了倒车挤车之苦,在春运期间也不用担心火车票“一票难求”的问题。

 

(2)从宏观角度分析。搭“顺风车”能有效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也能有效节约道路等公共资源。

 

二、“顺风车”之弊

 

(1)来自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

 

如果是搭车人纯粹无偿的搭乘“顺风车”,则不存在这方面问题,因为这是车辆运行人的情谊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提倡,相关管理部门不会对其进行处罚。但如果搭车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不管该费用数额多少、以什么名义,也不管是车辆运行人要求支付的、还是搭车人主动支付的,那么就很可能被误作为黑车而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当然,有些学者认为,“顺风车”与黑车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顺风车”通常情况下合乘者路线一致、目的地相近,合乘者多为与车主相识的熟人、朋友、居民等“特定群体”,合乘开车者不以谋利为目的,只为降低养车成本,搭乘者以不同方式为自身受益作些许酬谢,合乘者在固定点或顺路上车,合乘者用车时间多为上下班或旅游休假;而黑车服务的对象是“非特定群体”,无固定的路线和目的地,以低价、议价揽客或加价宰客为特征,谋取不当利益,公然在交通枢纽、地铁、车站、商业中心等地揽客,甚至在公路干道上拉客,不分昼夜,甚至结伙经营欺行霸市,等等。搭车过程中如果均摊费用,应该算不上“营利目的”,可以排除其违法性。

 

但是,“顺风车”(搭车人支付一定费用的)并未得到各地管理部门的一致认同,相当多的地方都认为,搭车过程中即使是平摊费用,也可以认为是降低了车主的开车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车主还是获利了。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定,车辆如果没有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营运资质而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就属非法。况且,如果对有偿“顺风车”不予禁止,也容易让黑车钻空子。也正由于此,个别地方才出现了诱导执法、钓鱼执法的情况。

 

因此,建议搭“顺风车”的双方,最好不要谈钱。

 

(2)来自搭车人、车辆运行人双方自身的人身和物品风险。

 

这方面的风险并不是危言耸听,现实中的确发生过很多起这方面的事件,小到闹不愉快、反目成仇,大到盗窃、抢劫、强奸等等。

 

因此,搭“顺风车”,除了相互之间知根知底以外,建议谨慎选择拼车对象,尽量了解清楚对方的情况,互相出示身份证,确认对方的身份;尽量选择同性作为拼车伙伴;搭车过程中小心看管好自己的财物。

 

(3)来自交通事故的风险。

 

在搭“顺风车”中,车辆运行人没有营利并不意味着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免责;搭车人不出钱或少出钱也并不意味着甘愿承担风险。

 

不管搭车人是纯粹无偿搭车,还是分摊费用,抑或是明确支付相当路费的情形,搭车人与车辆运行人之间即形成合同关系,只不过合同的性质有所区别。

 

(1)有偿搭车(包括分摊费用视为有偿搭车)的情形。

 

分摊费用的情形究竟视为有偿还是无偿,目前尚存争议。这里姑且先按视为有偿搭车,和纯粹的有偿搭车情形一样,应该说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顺风车”,有偿搭车,尽管双方之间可能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但是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车辆运行人收了搭乘者的钱,事实上也就应承担安全运送搭乘者的责任。《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见,除了搭车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车辆运行人应该对乘客承担无过错的赔偿损失。

 

(2)无偿搭车(即严格意义上的好意同乘、包括分摊费用视为无偿搭车)的情形。

 

在好意同乘中,因是无偿的,因此车辆运行人与搭车人之间的关系不能按客运合同处理,双方之间实际上应为无偿服务关系,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应比照《合同法》关于无偿合同的规定处理。如果事故是运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而搭车人并无过错,则运行人应当对搭车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事故的发生,如果搭车人亦存在过错,如明知运行人已酗酒、无驾驶资质、未系好安全带、搭乘禁止载客车辆、或教唆司机超速的,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或免除车辆运行人的赔偿责任,由运行人与同乘者分担损失。

 

搭车人同时须注意,在有些情况下是应自行承担风险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固有危险或意外事件(如车辆正常行使中的轮胎爆胎等)如果驾驶员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因此造成同乘者的损失,适用自愿承担风险原则由好意同乘者承担。另外,如果事故是由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自然也应该免除驾驶员、车主的责任。

 

三、建议:

 

1、关于车辆运行人与搭车人的建议:

 

第一,搭车前,双方最好签订一份协议,当然这个协议并非免责协议以排除某一方的责任,因为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系无效的,所以即便签订免责协议也没有用。这里所说的协议主要是将全文所述的有关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彼此作个明确的告知,彼此心中有数。

 

第二,作为搭车人,应事先查看驾驶人驾照并了解驾龄;在乘车过程中,监督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购买保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寿险等。

 

2、关于完善相关行政管理机制的建议:

 

(1)职能部门应该出台相关规定规范搭“顺风车”行为,具体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对搭“顺风车”行为依法依规监督,必要时得设立风险提示。

 

(2)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信息平台的提供者的行为,对于特殊路段和情形,信息提供者应与车辆管理部门建立信息核对机制,避免不法分子以提供顺风车为名,实施犯罪;

 

(3)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降低人们的出行成本,增加人们的出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