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探析

时间:2017-04-12 09:06:00 来源:王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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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当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上的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既符合法律精神,也符合道德要求。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关于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格权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的权利: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虽然关于人格权在立法上有了一个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而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而获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权利。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 亲属权、监护权等。身份权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这个处理不好将直接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于破坏这种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的侵权行为,通过对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有利于对于这中关系的保护以及对于受害人的补偿。

 

第三,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这样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必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和痛苦,因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关于侵害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上的赔偿或者精神上的赔偿,法庭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应该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正是基于一种对于配偶权的保护。

 

第五,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解释》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违以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关于死者的上述人格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或者说法律进行保护的理由,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对于死者上述人格权利的保护,并非保护的死者的人格权利,其意义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权利。

 

在社会实践中,受害者想要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往往较为困难,在我国,精神伤害的鉴定依然面对很大的难题,精神伤害并不能从外观直接观察到,只能通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有时,经过繁杂的程序得到鉴定结果的成本远远高于索赔,这就给受害者增加障碍,而为了能够达到索赔目的,受害者在进行索赔之前还是要通过资讯专业人员以保障自身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