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意味着公司组织结构解散、现存事务了结、资产处于清算之中。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法律特征,只有依法解散清算的公司,才能依法终止,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终止的条件或者必经程序。所以,公司依法终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公司终止的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
一、公司终止的原因
公司终止的原因:
第一、公司终止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公司终止的原因有:
1、由公司的设立人或者原始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未开展营业或没有发行任何股份的情况下,终止公司;
2、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议终止公司,董事会可基于公司现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股东会提议终止公司;
3、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出现僵局被司法解散;
5、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6、公司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债权人申请清算公司。
二、公司终止的程序
公司依法终止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由清算义务人确定清算人(组)。清算义务人是指公司出现终止原因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主体。清算人(组)是指在公司出现终止事由后,依照相关法律选任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在公司终止程序中清理公司资产、清算公司财产、了结公司现存经营及一切法律关系、最终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及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后,为了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应当如实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有关情况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并在适当的媒体上对相关情况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向清算人(组)申报债权。
第三,清理公司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人(组)接管公司之后,应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制作清算方案提供有效、充分的依据。
第四,了结公司现存业务。公司在清算期间不能够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人(组)应当通过解除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方式,停止公司的有关经营活动,包括公司的对外投资、经营、服务等。公司的清算,就是要对所有的法律关系包括未了业务关系,进行终结处理,以维护整个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五,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人(组)应当编制公司债权、债务清册。债权人向清算人(组)申报债权后,清算组应当按照债权审查的原则、标准、程序对债权人申报的有关债权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按照确认的金额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同时,清算人(组)应当要求公司的债务人清偿其对公司的有关债务。
第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人(组)按照清算方案,对公司债务按照相应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之后,应将公司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公司股东。
第七,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清算人(组)在对公司进行清算期间,如果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追缴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第八,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清算人(组)在完成前述各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并按照公司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及相应的操作流程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最终完成公司法人资格的终结程序。
三、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
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终止程序中的责任主体,包括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组)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应有清算义务,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组),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第一、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公司出现终止事由之后,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清算义务人不组织清算,逃避债务,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十分普遍。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所以,对于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应当禁止其设立新的企业,禁止其在其他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促使其及时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
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对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清算人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依法终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国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较为宏观,使得公司终止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和适用性都难以遵循章法,对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亦存在难以操作化的问题。完善公司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制,使公司终止能够有法可依、有序进行,从而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