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代孕赚20万,代孕涉及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7-04-23 09:48:00 来源:金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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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召开的两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汇报最高法工作时,将“全国首例代孕案”列入报告中,这也引发了两会对于“代孕”问题的热议,对其合法化的纷争再次充斥舆论空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上海一位90后的女孩为供两个妹妹读书,通过代孕赚取20万元。

 

女孩代孕赚20万90后为钱“出卖”身体:各取所需

 

4月17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的一个房子内,90后女孩小陈正一眼望着窗外,再过几天,她就可以离开她呆了将近一年的地方。

 

4月17日,上海,经过实地了解,深思熟虑的小陈开始填写信息,加入到了“代孕妈妈”行列。2016年6月份,小陈在上海植入了胚胎,并在当地一个小区内安心养胎,期间由专人照顾饮食起居。2017年3月底,小陈顺利产下一名女孩。去年,为了供养两个妹妹上大学,小陈来到上海,找到一家代孕中介,通过移植胚胎,为别人生下了一个健康的女儿,得到了20多万元的报酬。据了解,小陈来自贵州的深山区,父母年纪大,身体不太好,家里还有两个妹妹在上大学。2012年,小陈在山东上完大学后,便在当地的一家公司打工,做文员的收入也比较稳定,每月能拿到4000多元。2016年,小陈的父亲在工地上干活出了事故,失去了劳动能力,家庭的负担一下压到小陈身上。而小陈的两个妹妹都已经上了大学,一个大二,一个大三,家里每月的开销都要一万多元。当时急需钱的小陈,在网上看到了“代孕”的信息,并决定辞职,去上海试一试。

 

按照合同规定,小陈的代孕总费用约为20万元,分四次结付,其中,每月还有固定的2000元“工资”。

 

始至终,“代孕”这件事儿,小陈没有对外人说起过,只有她的一个妹妹知道。谈起那个曾在小陈肚子中呆过的“女孩”,她觉得跟她没有任何关系。在她看来,通过“代孕”,那个不能生育的夫妇得到了想要的孩子,而她自己得到了所需要的一笔钱,大家只是各取所需。如果将来需要钱,她可能还会选择这条路。

 

前段时间,那个女孩出院被对方抱走的时候,对方出于感激,还专门给她封了5000元的红包。

 

去年,为了供养两个妹妹上大学,小陈来到上海,找到一家代孕中介,通过移植胚胎,为别人生下了一个健康的女儿,得到了20多万元的报酬。未来的日子,她会把这钱存起来,待两个妹妹顺利毕业后,她想去做个小生意,继续以后的生活。(中国青年网)

 

代孕涉及的法律问题

 

代孕是代替他人怀孕生育,即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在这一行为中,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被称为代孕妈妈,委托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或委托父母。不能生育或者不愿生育的夫妻均可借助这种方式生育子女。但代孕是否合法以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热议的焦点。

 

我国的代孕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代孕的立法主要有2001年由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在这两个《办法》的基础之上重新修订而成的,由卫生部于2003年8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于人类辅助生殖由管理方法、审批、实施、处罚等方面进行规定,其主要的观点是:人类的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应当符合人类的相关伦理道德,另外该办法禁止任何的形式买卖人类的化胎、受精卵W及代孕等相关的行为。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基础之上,卫生部又于2003年颁布了其修巧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该规范对人类辅助生殖领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也増加了许多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之中没有涉及到的方面,比如对于克隆人行为的禁止,对于人类受精卵赠送行为的禁止等。

 

根据广州计生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在过去的30年中,中国代孕妈妈生的孩子约有2.5万个之多。中国大陆代孕现象已经不是少数,但是至今没有相关的立法进行规制。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司法案例,各地法院也是根据不同的现行法做出各不相同的判决,严重影响着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关于代孕的立法还很在很大的空白,面对社会存在的大量底下代孕现象,应该树立新的立法理念,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兴科技的出现不断更新,有条件的承认代孕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尊重人权的基本体现。

 

由上述的行政法规可以看出,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代孕行为予以对定,但是我国立法者主流的观点还是认为代孕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不能进行开放,包括类似于其它一些国家的严格限制开放。

 

代孕破坏了传统的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通则》中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条之中的社会公德大体上便可1^理解为社会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一个社会所拥有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是国际上所公认的一项关于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它主要体现着个人利益的获得应当是W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且不得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阻碍。史尚宽先生认为,么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本身便是十分的相近甚至是相似的,想要明确将之进行区别,实在有点强人所难。

 

首先,代孕行为使得生育权与婚姻、血缘父母相互分离。代孕行为打破传统的人类社会自然生殖的做法,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将精子和卵子随意结合,创造出的新生命造成生命伦理关系上的混乱,带来亲子认定的难题,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序良俗。代孕生子带来的传统生育方式的改变,造成人伦关系的扭曲,给社会秩序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代孕对生育权进行物化,使得子宫沦为商品,侵犯了女性的人格权。代孕行为从医学角度来讲就是利用其它女性的子宫为自己怀胎生育后代的行为,这种行为无视女性的基本尊严,将女性作为生育的工具进行金钱交易。现代社会,网络上、报纸上随便一搜,就能找到类似代孕的网站和广告,甚至对代孕母亲设定高标准的条件,明码标价,将女性子宫当作商品进行出租,是对女性尊严的极大伤害。

 

代孕协议的效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有效要求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必须合法。私法领域倡导平等、自由交易理念,但任何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正如上文分析,代孕行为是有违公序良俗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方面协议应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代孕契约的签订目的是为了交付新生命,合同的标的的人,而法学理论上禁止以人为标的的合同,代孕行为中,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一方以交付婴儿为条件获得经济收益,是变相的贩卖儿童,也是拿女性的身体作为生育的机器,是法理所不容许的。该协议严重违背人权和法律,是无效的。

 

孕育孩子的过程是个充满爱的经过,父母和子女之间血浓于水的哺育亲情才是孩子成长最宝贵的财富,可是代孕的孩子一旦出生就面临骨肉分离。对于代孕母亲而言,金钱只能换来一时的物质满足,却可能毁掉无辜孩子一生的幸福。如果将女性的身体和婴儿商品化,那么,社会赖以为继的伦理基础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