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召开的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汇报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时,提到了杨德武案。杨德武案件于2016年11月再审,并因杨德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在杨德武被关押期间,他每天都寄申诉信,最终,他的案件再审,也使他洗清冤案,被无罪释放。
男子坐冤狱15年每天寄申诉信 背后案件事情始末揭晓
杨德武的老宅,被水田围着,田野里草长莺飞,看不到人烟。老屋塌了,颓成了瓦砾,上面爬满藤蔓,像一座坟。
“坟”里没有人,但杨德武说,他来到这里就想哭,“总觉得这里面埋的,是十六年前的自己。”
2000年7月14日,杨德武的岳母在家中被发现死亡,杨德武当天被警方带走。当年11月,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德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德武上诉,次年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十六年间,安徽省检察院相继作出三次再审建议。2016年11月,安徽高院决定再审杨德武案,并于同年11月3日改判杨德武无罪,认为原判决认定杨德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今年的两会上,在1000多公里外的人民大会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时,提到杨德武案等多起重大冤错案。听到这个消息,51岁的杨德武悲喜交加,在村里逢人就说,“我无罪,没杀人”。
面对面目全非的故乡,以及全新的世界,杨德武感觉到,重生不易。他希望能早日抓到真凶,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我是小马,我平反了”
“不是杀了人,枪毙了吗?”
杨德武已经出狱五个月,但在杨德武的老家,芜湖市南陵县姚义村,有村民认为杨德武已经死了。
杨德武被警察带走后,村里传言,是他用枕头捂死了自己的岳母。
“杀人偿命”,村里的一些人在心里给杨德武判了死刑。
然后,村里年轻人该出去打工的打工,老年人按部就班地下田劳作,各自过各自的生活。杨德武,以及这起令这个村庄紧张的命案,也被淡忘。
4月18日,杨德武出狱后第五次回村,村里主干道上,很久遇不到一个人,年轻人看到杨德武,头也没有回地和他擦肩而过,杨德武说,“这些年轻人,一个都不认识了。”
在村里,杨德武遇到年纪大点的人就上去搭话,“我是小马,我平反了,我是冤枉的,电视上都采访我了。”
杨德武来到曾经的村长陈江龙家,问村长,“电视你看了吧?”
村长说,“出去干活了,没看到电视。”杨德武有些失望,紧接着问,“那你听说了吧?”
杨德武担心,村里的人不知道他是平反的,“万一他们认为我是减刑或者刑满释放呢?那我在他们心中依然是个杀人犯。”
见到杨德武的人,听杨德武解释,有的一头雾水,有的笑着敷衍,“好,出来就好,出来就好。”
出事前,杨德武家里有个老母亲,还有个不到十岁的女儿,为了补贴用度,杨德武在村里的窑厂打工,收入不高,吃喝不愁。
维持原判
2000年11月14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德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书显示,杨德武作案动机为,因妻子打工长期不归,而对一起生活的岳母心生厌嫌。2000年7月12日,杨德武将其妻子穿的一件旧连衣裙欲送给姘妇,次日,发现连衣裙不见了,杨怀疑是岳母藏了起来,遂迁怒于岳母。晚饭后,杨德武萌生杀人歹念,趁岳母睡觉之机将其捂死,并伪造了盗窃杀人现场。
案卷资料显示,杨德武是7月13日晚上去窑厂上班前杀死岳母的,并且还有杨德武的口供。
杨德武喊冤,称自己没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有罪供述是因遭到刑讯逼供,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愿表达。
杨德武上诉。2001年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杨德武采用捂压口鼻的手段杀死岳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直到十五年后,安徽高院再审该案发现,证人提供的连衣裙颜色与涉案连衣裙颜色不符,涉案的连衣裙并没有提取到案,犯罪动机证据不足。并认定,杨德武作案时间证据存疑。
安徽高院改判杨德武无罪。
但这已经是2016年11月。为证明这一点,杨德武花了十五年时间,写了5000封申诉信,重量达数百斤。
“望早日抓到真凶,追责办案人员”
2016年11月11日,杨德武无罪释放。
那天,杨德文花了一千多块钱,给弟弟买了一件新衣服,专门开上了自己的宝马车。
杨德文的酒店黄了后,他跟着别人承包工程,“那时候,压力大,干劲也大,想到自己要养两个家,就往死里干。”
有了积累,杨德文搞了一个苗木基地,“正好赶上前几年到处搞基建,大家也重视环境了,这行业很火爆。”
杨德文现在的苗木基地有四百亩,他成了南陵小有名气的企业家。
他想让弟弟知道,自己混得不错,有了自己的企业,有能力让弟弟从新开始。(新京报)
刑事案件应如何申诉
申诉是我国公民维护权益的方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新闻中的杨德武每天寄送申诉信,安徽省先后三次提出再审申请,该案件才启动再审。那么,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到底该如何申诉呢?
一、申诉的时间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申诉的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三、申诉的管辖
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申诉的形式要件
申诉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进行: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1)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2)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3)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4)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5)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对于以上内容做出详细的补充解释如下:在上述(2)中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其中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在上述(3)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适用了失效的法律;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
在上述(5)中“程序不合法”是指:审判组织不合法的;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对口头提出申诉,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接待人员应制作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申诉后,应填《刑事申诉处理登记表》,并对申诉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应分别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在三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申诉人;
(2)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进行复查;
(3)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五、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对决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对申诉材料和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阅卷笔录》。复查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查:
1、 申诉人是否提出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2、 原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 原案应当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遗漏;
4、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 处罚是否适当;
6、 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订出调查计划,进行补充调查。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询问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体、尸体等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其结案标准是:
1、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2、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4、提出了复查结论性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经主管业务部门集体讨论,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提起抗诉:
1、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3、定性错误;
4、处理决定不当或量刑畸轻畸重。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查不需要提请抗诉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和有关部门。
刑事案件的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它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诉讼,申诉人最好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