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尼机电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式上市,只不过,却不如想象中那么顺利。控股权变更是判断构成重组上市的一项硬指标,而康尼机电34亿元重组前后均无实际控制人的局面,让各界对其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争论甚大。4月24日,康尼机电在上交所召开重组说明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自然成为投服中心及媒体与公司交锋的核心话题。
重组后仍无实际控制人 康尼机电重大客户问题仍然无解
4月24日,康尼机电应交易所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召开了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除主办方及标的公司外,《证券市场红周刊》(红刊财经)等多家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参会。
从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方案来看,重组内容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首先,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廖良茂等16位自然人及众旺昕等4家机构购买其持有的龙昕科技100%的股权,标的估值34亿元。其次,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7亿元,将用于支付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交易相关费用及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
预案中,公司明确表示,无论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是否成功,都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重组后,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在重组预案中,康尼机电明确表示,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仍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然而,对于康尼机电提出的“股权结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说法,监管层却给于相应质疑,问询公司依据所在?是否有管理层控制情形存在?
对于监管层提出的疑问,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李鸿先生在本次重组说明会上表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仍然分散,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田小琴,众旺昕,其中众旺昕的表决权是委托给金元贵。合计所示上市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与资产经营公司金元贵存在一定的差距,无法控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未发生明显变化,任何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李鸿进一步表示,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拥有三名独立董事和六名非独立董事,六名非独立董事中两名外部董事由资产经营公司推荐,其余四名为在公司任职的内部董事。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廖良茂将向上市公司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但该董事候选人需要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能当选。“若前述提名董事能够当选,则本次交易完成后,廖良茂提名董事占董事会全部成员的比例仅为十一分之一。这里解释一下,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廖良茂先生提名董事甄选进董事会以后,上市公司还需要增加一名独立董事,这样就构成十一名董事,这样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影响极其有限。”
对于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情形,李鸿解释称,本次交易,康尼机电董事会成员当中,除两名外部董事由资产经营公司推介以外,其余董事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和共同控制的安排,各董事均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文件根据各自的意愿参与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就公司的重大财务和经营事项做出决策后,由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康尼机电重大财务和经营事项决策机制,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得到一贯有效执行,并不会因为本次交易而明显改变。“本次交易前后均不构成重组办法第13条规定的管理层控制的情形。”
重要客户疑点仍无明确解释
对于康尼机电的重组,红刊财经记者在重组媒体说明会上提出,“标的公司主营电子消费产品,其财务问题也是各方关注焦点,据草案披露,龙昕科技2015年和2016年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增长较快,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70%,但前五大客户的构成变动较大,因此,其销售数据是否将保持稳定及其可持续性被主要关注。尤其自相矛盾的是,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第一名是其第二大供应商,但其竟然未能列入前五大客户?草案披露,龙昕科技2016年末应收账款第一名是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但欧朋达科技却未列入龙昕科技2016年前五大客户,而同时其还是龙昕科技2016年第二大供应商,为什么?”
然而,对于红刊财经记者在重组说明会上的提问,上市公司只是简单交待了一下交易的背景,却未给记者的提问予以明确的回复。
在重组说明会上,上市公司表示,欧朋达是2015年开始与龙昕科技合作的,开始是委托加工,欧朋达提供素材,2016年双方加大合作力度,龙昕试图变更合同加工方式,导致2016年双方互有购销,“详细解答将在问询函回复中给予详细说明。”(中国经济网)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现今康尼机电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这也令它的重组上市受到阻碍,被疑借壳上市。可想而知,实际控制人对于一个企业是有多么的重要。那么,到底何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又如何认定呢?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除了《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有规定外,证监会也对其实际控制人作出了规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通常是建立在控股股东认定的基础上的,通过逐级追溯,被认定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自然人、国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规定,中介机构需要对拟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没有发生变更发表明确意见。在核查的过程中,首先应判断公司目前存在的控制情况,其结果可能是(1)存在单一主体控制(2)存在多主体共同控制(3)不存在控制。针对后两种情况,《适用意见》作出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在确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时,应当通过分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来确定对公司享有多数表决权的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同时应关注该主体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行为是否具备一致性及稳定性,以及其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情况的影响,以此作为确定单一主体控制、多主体共同控制或者不存在控制的依据。此外,可能被认定为控制人的主体本身所适用的合并报表准则也有一定辅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