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与和谐稳定的关系

时间:2017-05-18 09:03:00 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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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院工作,究其根本就是围绕当事人诉求而展开的,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在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和谐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随着现代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各种社会要素处于不断的分化和重组之中,社会矛盾纠纷更为复杂和多样。而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占审判工作的比例达整个法院80%左右,特别是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任务艰巨,所处环境复杂,工作条件艰苦,面临的困难和矛盾突出且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互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怀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这给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协调好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能否解决好不同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关系到人民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有序和谐。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聚集地,及时妥善运用法律手段,裁决民商事案件,调解婚姻家庭、人际关系等方方面面的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一、如何理解民事审判与和谐稳定的意义

 

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运用法律或者民事审判活动,使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从而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它偏向于法律的证明,拘泥于法律条文,更侧重于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民事审判会通过法律适用或者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基本价值和效果,从而使审判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它偏向于法的价值的实现,重视司法目的的实现,更侧重于辨证逻辑的推理方法。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事物存在的最佳状态,也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共同特点。实现和谐,是自古以来人类不断追求的美好理想和愿望,和谐社会不是单一、均质的状态,多元、差异是和谐社会的前提。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不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社会状态。和谐的社会状态,有其内在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丰富的科学内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就二者的关系,可以把它们看成是审判结果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审判的法律效果是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的形式方面,它要求审判活动、审判结果的形式与程序符合法律的本质要求和内涵特征;而社会和谐稳定则是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的内容,它要求我们的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符合法的价值,使之得到社会的承认。

 

民事审判活动必然产生具体的结果也即法律效果,这个结果又在社会公众中引起一定的反应,如果这种反应是人们基于共同的法治理念,从现实生活的实际出发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进行的肯定性评价,就属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它对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社会和谐稳定之法律效果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具有主观对客观进行检验、测评的性质。同时,任何案件都会产生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键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马克思的哲学观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首先是对立的两个方面,通过二者的相互斗争和转化达到统一,进而促进法律的完善,促进法治的健全,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致使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立的根本原因;法律措施适用的机械性,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立的技术因素;法律措施适用的随意性,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立的主观因素;外部对法律适用的非法干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立的外部因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性,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立的客观因素。所以,某个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是否体现了审判的价值与要求,主要是看二者是否是统一的。因此,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民事审判法官讲政治的集中体现,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法官对一个案件的裁判对当事人是有形的,对社会公众则多是无形的,而一个正确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也应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司法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其社会效果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如果司法的法律效果不好,则不可能期望有好的社会效果,地区和谐稳定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总要求,民事法官应当确立现代司法理念,立足于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扎实有效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着眼发展,围绕发展来定位民事审判工作,把建设和谐社会与肩负的审判职能统一起来,切实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永久的工作抓紧抓好。牢固树立“法治环境是第一环境”的责任意识,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强化“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党的领导”等现代司法理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要牢固树立 “稳定压倒一切”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自身优势,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追求。要充分有效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首先必须做到依法服务大局,必须把服务大局与立足民事审判工作本职结合起来,在依法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中服务大局。在服务方向上,要强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二者并重;在服务对象上,要做到对各类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在服务手段上,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具体审判工作中,既要认真把握好法律的精神实质,又要考虑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慎重考虑公众和社会的承受力,要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重视、不考虑社会效果,最终使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服务大局,并不是要求审判人员违反法律原则和规定、违法办案。要考虑到有的案件仅靠法律手段是难以解决的,有的案件处理要综合考虑合法、合理、合情等多方面因素,才能作出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裁决。其次要司法为民,丰富和谐司法的方法。要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时时想着干好老百姓想办的事,处处想着老百姓的苦衷,替老百姓执好法、做好事;要依法审理好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承包、企业破产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保护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法之一。民事审判不能要求所有案件都百分之百的调解结案,但要求所有案件都百分之百地做调解工作,所有案件都要始终贯彻强化调解的精神,把调解贯穿于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都要进行调解。做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要理清一个观念。调解结案不等于案结事了,因为因违法强迫调解、调解书执行不到位而引发信访、投诉的案件并不少见;第二、要树立两个原则。一是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二是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案件不能久调不决。第三、要讲究方式方法。民事法官要善于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才能对症下药。要善于借助外力,多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街坊邻居、亲戚朋友,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第四、要提高调解到位率。民事法官不能将案件一调了之,因为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只是实现案结了事,并没有实现案结事了。民事法官在追求调解成功率的同时,还要追求调解到位率。调解到位率越高,法院在当事人心中的公信度就会越高。

 

三、民事审判与和谐稳定的统一关系

 

首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法官政治素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办案质量。当前在政法队伍中开展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我们的司法活动指明了方向。这五大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办案人员不仅要熟练的适用法律,还要有敏锐的政治嗅觉,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官队伍素质状况决定了办案水平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他对法律的理解,来处理具体个案。当前,在审判工作中应注重培养五个方面的能力即: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基本理论和学习法律的关系,坚持用法制的理论指导实践;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坚持审判工作必须为改革服务的方向;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正确认识与处理执行法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法律范围内,大胆探索发挥最佳法律效果的途径和办法;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抵制地方保护主义,最终达到民事审判与地区和谐稳定的统一。

 

其次,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立法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在法律规定庞杂而不系统的情形下,难免有立法不完善的地方或存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在法律不能穷尽的情形下,一般都有兜底条款,或者是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这需要法官运用法律和智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律之所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或责任,是希望法官根据情势所需,充分地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智慧,在某一种法律状况下从多种合法的选择中取优弃劣,然后作出最合乎法律和情理的实体处理结果。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在遵循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地考虑社情民意。在事实认定上,法官应严格地遵守程序规则,以程序上的公正来确保实体公正。在适用法律上,法官除了要体现法律对人和对事的平等性外,还要吃透立法的本意和目的,顺应立法精神,灵活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填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在对各种合法的选择进行取舍时,法官一定要反复推敲和掂量,看看这些选项中哪一种是最佳的,哪一种最能体现情、理、法三者的完美结合。要尽量地使裁判结果既能体现公平正义,又能饱含法官对社会和民众的深刻理解与同情。如在民事审判中,一般应该坚持这样的原则:当人的价值和物的价值冲突的时候,优先考虑人的价值;当生命权与人格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考虑生命权;当生存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考虑生存权;当程序价值和实体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程序价值要大于实体上的价值;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以公正为主等等。

 

再次,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至关重要,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实现公信力法院的一个关键问题。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保持中立,淡泊名利,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不仅在上班、开庭时间保持行为规范,就是在“八小时”以外,还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衣着礼仪,用法官在点滴小事上的公正形象,赢得社会的尊重,树立法院司法权威。

 

最后,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信任。司法活动及其结果本身具有的价值仅仅是构成社会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于人们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对现实生活的认识水平。同样的结果,因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层面的人,对其评价可能有很大差别,甚至完全不同。即使是同一个社会层面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或因不同的认识,对司法的评价也会有相当大的差异。在当今社会,当事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司法公正不会成为新闻,司法不公一定会成为新闻。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这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和职责。法院要通过各种途径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通过法院与社会各界的内外结合,实现民事审判与地区和谐稳定的统一。

 

总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民事审判与和谐稳定是和谐司法的需要。如果说审判是一种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地区和谐稳定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的艺术。法律效果和和谐稳定统一是民事审判必须或力争达到和实现的目的,这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从事审判的法官提出的新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

 

四、努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加强对民事审判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把维护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权威永远放在第一位,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是新时期民事审判法官的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过得硬是民事审判公正执法的保障。提高民事审判队伍素质,首先必须要加强民事审判队伍的反腐倡廉建设,大力推进廉政建设,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其次要加强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解决复杂矛盾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使民事法官做到不仅要敬业还要精业。敬业,就是要敬重自己的审判事业,热爱自己的审判工作。精业,就是精通审判业务,熟悉本职,对审判业务能熟练自如、融会贯通,确保公正、高效地使每一件案件都得到稳妥审结。三是要突出抓好司法作风建设。重点解决好法官的群众观念问题,切实纠正一些法官中存在的漠视群众、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不良作风,努力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进一步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坚决纠正行为不规范、举止不文明、纪律松懈、办事不认真等问题,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一支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堂堂正正做人的法官队伍。不断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手段;不断提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能力,是保障民事审判沿着良好轨道发展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大力推进审务公开,公开办案程序、过程和结果,进一步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要坚持审判公开,积极探索审判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