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大学后,不少学生都选择利用课余时间做些兼职工作,在锻炼自己的同时,还可以赚钱补贴生活。在很多大学生的微信和QQ群里,每天都有大量的兼职信息发布,工作内容多为网络刷单、打字录入等等,而且普遍声称“日结工资”“回报率高”“不占时间”,听起来确实非常适合大学生开展课外兼职。然而,在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兼职的背后,都隐藏着陷阱,许多学生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被骗走了家里给的生活费。除此之外,网络刷单行为本身是极具争议的,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的兴起,“刷客”之风愈演愈烈。各个网店为了提高信誉,不惜砸钱买信誉,“刷客”疯狂接单,并已形成一条有组织、有规则的完整的产业链,其发展之迅猛令人膛目结舌。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来说,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网络卖家的刷单行为以虚假的销量和好评信息误导消费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对实施刷单行为的卖家,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上述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刷单行为是否也违反我国刑法呢?在一般情况下,刷单行为可能触犯哪些犯罪呢?
1、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网店经营者为了打击他人网店正常经营,雇用刷单人对其他网店进行恶意好评刷单,进而导致他人网店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交易受到处罚的,实际上就是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实际上,一般的刷单行为,除了刷好评以外,还会有刷恶评的情况。网店经营者雇用刷客对同行商家进行恶评刷单,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网店经营者雇用刷单人对自己经营的商品进行好评刷单时,刷单人的评价难免会涉及商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这种好评刷单对消费者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广告宣传。如果刷单人对商品进行虚假评价,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4、敲诈勒索罪。不少刷单人以举报商家刷单相要挟敲诈钱财,商家惧怕被封店,大多不敢通过电商平台解决,只能私下接洽刷单人同意其不法要求。此外,职业刷单组织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相当的操作话语权时,会对网店以给予恶评相威胁,勒索钱财。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网店经营者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并达到相应的标准,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即可成立敲诈勒索罪。
5、诈骗罪。专门为了刷单恶意注册账号的人,或者原系正常经营或运营的商户、个人,后来沦为长期恶意刷单的人,如果其刷单行为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且行为人主观上系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对于善意注册平台账号者而言,其在长期的正常经营或者运营过程中偶尔实施的刷单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网络刷单日益猖獗,刷单行为不再仅仅是一般偶发性行为,“职业刷单”群体以及一系列刷单产业链的出现,已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及诚信经营商户的利益,也严重阻碍网络的正常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仅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进行调节,难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亦难以保护相关法益,必须诉诸刑法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