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姐手握域名坐等报价,域名背后的法律规则

时间:2017-05-22 08:59:00 来源:王子文
收藏
0条回复

近日,知名网红罗玉凤通过微博贴出两个域名,并声称坐等王思聪报价;该事件应发网络热议,而多个业内人士对此并不看好;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每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然而资源的有限性也导致域名的纷争。

 

凤姐手握“思聪网”域名坐等报价 圈内人:毫无价值

 

昨日,知名网红罗玉凤通过微博宣布:刚刚收了两个域名,一个是huang.wang,另一个是sicong.wang,这个囤在手中,坐等王思聪报价,大家觉得值多少?这一事件虽然引起网络热议,不过凤姐初闯域名投资江湖可能面临失手,《金证券》记者接触的多位业内人士直言——这两个域名毫无商业价值,王思聪也不会理她!

 

辣条作赌,凤姐投资失败

 

昨日上午,凤姐在微博发帖:“姐刚刚收了两个域名,一个是huang.wang(不是.com),准备做一个超级吸睛的网站,希望大家支持;另一个是sicong.wang(也不是.com),这个囤在手中,坐等王思聪报价,大家觉得值多少?”

 

凤姐贴出了这两个域名的简单信息,《金证券》记者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发现确有此事,其中sicong.wang的注册日期是2014年6月29日,到期日期是2018年6月29日。另外,通过whois邮箱反查,发现凤姐还有一些域名,比如hun.wang、guo.wang、luoyufeng.wang、liandao.wang等域名。

 

对此,网友表现不一。有的惊叹“厉害了,凤姐都开始炒域名”;有的表示“赶紧抢注yufeng.luo,万一小凤红了呢”;有的则放言“我赌一包辣条,王思聪不会理你的”!

 

近些年,域名投资神话屡屡霸屏。据传小米360万美元收购域名mi.com,新浪微博花500万收购域名t.cn,京东花3000万收购域名JD.com等。事实上,被凤姐喊话的王思聪也多次在域名投资江湖掀起巨浪。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9月市场传出消息,王思聪购买wanda.com域名,花费6000万元。次年,有钱任性的王公子买了个全球只有26个的4A域名——bbbb.com,再次让他上了头条。

 

想蹭“思聪”?多是一厢情愿

 

对于凤姐此次投资,尽管网络一片热议,业内人士却是连泼冷水。

 

国内某域名投资网站创始人对《金证券》记者直言,这两个域名毫无意义,也没有商业价值,凤姐拿下或许只是好玩而已。

 

根据百科资料,wang音同“网”,带有.wang后缀的域名,很容易就会被联想到“某某网”。2014年6月30日,.wang域名正式开放注册。

 

他进一步解释,目前以.wang为后缀的域名,市场认同度并不高,交易量也相当少,“以后它能不能起来不好说,但现在如果自己注册,也是几十块钱。思聪不傻,他也有丰富的投资域名经验,肯定不会理凤姐的。”

 

《金证券》接触的另一名域名投资经纪人也透露,这些年不少“米农”(指注册、投资域名的人)也在打王思聪的主意,事实证明,这类域名喊价肯定比较高,又没有合适的应用环境,最后仅是“米农”的一厢情愿罢了。比如,sicong.com注册日期为2000年12月,2017年12月就要到期了。sicong.net注册了三年,也是2017年到期。sicong.cn注册了四年多,至今没有出售,2018年3月面临到期。

 

她提醒,这消息出来后圈子里也在讨论,有同行放料称这是凤姐给.wang后缀代言,整起事件有炒作嫌疑。《金证券》记者也注意到,昨日网络上迅速出现相关域名后缀的宣传稿件。(金证券)

 

域名如何进行合法的申请

 

域名作为网站必不可少的门牌号,可用于网站地址访问、电子邮箱、品牌保护等,所以很多企业或个人均会进行域名申请。域名的命名也有着属于其自身的规则,申请人无论是在进行域名命名,亦或是进行域名申请,都得在法定的范围内完成。

 

其一,在涉及到域名命名时,COM域名与CN域名存在着不同的命名规则,首先,对于COM域名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则:域名中只能包含以下字符:(1)26个英文字母:A-Z;(2)“0,1,2,3,4,5,6,7,8,9”十个数字;(3)需用英文中的连词号。同时,还需注意,在域名中,不区分英文字母的大小写,对于一个域名的长度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同时,对于CN域名来说,除了遵守上述规则之外,还需注意,注册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单词的域名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注册时需获得相关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

 

其二,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的身份与地址;由于域名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所以域名持有人申请到的域名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可能性,所以持有人应该提供真实的身份和地址,以便在产生域名纠纷时使在先权利人迅速地找到域名持有人并与之协商。

 

同时,域名持有人也只有提供真实的身份、地址后,才能使持有人与注册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具备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域名注册的申请和注册过程一般都是通过互联网直接完成的,注册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见面,也不会签署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文件,如果用户没有提供真实的身份和地址,注册服务商也无从审查。

 

其三,在持有人转让自己持有的域名给他人时,应通知注册服务商,这一点在目前的一些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按我国现行合同法律的规定,如果持有人转让域名给他人时未通知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便可不向新持有人履行注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随着网络的高度发展,域名转让也变得十分便捷,因此,只要原域名持有人不对新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状态提出异议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商就应继续向新域名持有人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其四,域名存在一个有效期,若是申请一年有效期,则在有效期过后,您需要及时进行续费,否则域名将会在到期后自动删除,您就无法拥有所有权,网站等其他服务也将会被迫停止。所以请及时进行续费,一般注册商都会在到期前进行提醒。

 

域名的恶意抢注行为

 

由于域名资源的有限性,致使其价值得到提升,有些不法利益主体,为了谋取非法利润,通过恶意抢注域名以达目的,严重侵犯了其他注册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域名的恶意抢注行为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其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同时,在社会生活中,还存有一部分人,看到一些好的简单易懂的域名,在对方还没及时去注册的时候,先下手为强,恶意抢注域名。等到后面该域名所有权人发现后,就以要求对方拿钱购买为要求,以便从中获取利益。

 

其二,针对恶意抢注行为,应全面看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抢注人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域名,应符合下列条件:注册人跟他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由于该域名被注册,使得他人没办法得到。而所谓的必然联系,就是说注册单位代理注册人有完善的证明。如代理人证明、单位注册证明等等;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域名作为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其存在的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注册主体的增多,域名资源也会愈发减少,域名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合理的市场秩序需要每个市场参与者的共同遵守,域名市场的稳定运行,不单单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就能解决,还需参与者的积极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