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开庭,商标侵权的赔偿如何确定

时间:2017-05-29 09:23:00 来源: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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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引进国内的外国电视节目模式因具备内容新颖、互动便利等优点,受到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喜爱,一度成为某些电视台赢得收视率的“杀手锏”。《中国好声音》就是如此,但是,不同的是,由于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未经授权使用了与theVoiceof……(中文译名为《……好声音》)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与文字,侵犯了商标权,也因此被告上法庭。历经一年多的事件,好声音版权纠纷步入尾声,5月24日已开庭审理,拥有“好声音”中国版权的唐德影视索赔5.1亿元,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历经一年开庭唐德影视索赔5.1亿元

 

历经一年时间,“好声音”版权纠纷终于步入尾声。5月24日,“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拿下“好声音”的中国版权方唐德影视,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和世纪丽亮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1亿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夏志泽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过往判决而言,如果法院判赔这么多,肯定是需要相当大的勇气。“如果判决支持唐德影视的赔偿要求,这将是商标侵权案在赔偿方面的重大突破”。

 

“好声音”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2012年,国内版权代理公司IPCN从Talpa获得了《TheVoiceof……》的独家发行权,并将制作权授予灿星。据了解,截至2016年,《中国好声音》仍是灿星每年最大的综艺项目。

 

随着节目走红,版权费用也水涨船高。“按照国际惯例,节目模式费用通常占节目整体制作成本的5%左右。所以,第一季费用并不高,但是第二年公司续约时,Talpa就提出提高价钱。”灿星宣传总监陆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经过艰难的谈判,灿星同意将版权费用涨到一年1000万美元,这一价格同比增长了近3000%。“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Talpa一直不遗余力的寻找高价买主。”

 

直到2016年1月份,唐德影视发布公告,宣布与Talpa签订了《<……好声音>模式交易及合资公司交易——意向书》,成为点燃这场“版权大战”的导火索。

 

不过,灿星方面并没有放弃,灿星版《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中国新歌声》)的宣传、推广和制作一直没有停止。

 

2016年6月份,唐德影视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灿星和世纪丽亮公司进行起诉,同时提交1.3亿元担保金,申请诉讼保全。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经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禁止灿星和浙江卫视制作和播出《中国好声音》。随后,灿星将节目改名为《中国新歌声》。

 

日前,该案件正式开庭。

 

庭审前,浙江广电突然起诉唐德影视称“中国好声音”归属浙江卫视,认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创造的,并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登记备案,由此该节目名称只能由浙江卫视使用。

 

在庭审时,关于“中国好声音”的权利,亦成为焦点。被告灿星公司支持了浙江广电关于好声音归属的说法。但唐德影视则认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对Talpa公司授权的一档电视节目的呼叫,是对英文名称“TheVoiceofChina”的直接翻译,是整个节目不可分的元素。节目中时常会出现的持有话筒的V字手势,也是Talpa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也须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除版权归属问题外,唐德影视还提出索赔5.1亿元的要求。唐德影视认为,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因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根据相关报道,灿星公司从《中国新歌声》中获得广告总收入已超过20亿元。

 

唐德影视在庭审时请求法庭,根据唐德获得“中国好声音”节目独家授权的许可费6000万美元的1倍-3倍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据此,唐德影视提出,5亿元的经济损失和1000万元的诉讼支出。

 

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证券日报)

 

商标侵权的赔偿如何确定

 

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侵权获利计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实际上,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涉及侵权赔偿额的问题愈来愈引起各方关注,权利人渴望侵权人为其所侵权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以儆效尤;侵权人希望自己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的少承担赔偿数额。因此,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而今年4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最高法指出,商标侵权赔偿不支持“狮子大开口”,应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可见,唐德影视想要获得5.1亿元的赔偿,若证据材料不够充分,是很难完全获得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