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人发生口角还没动手对方就骨折,民事案件如何申请再审?

时间:2017-06-06 09:19:00 来源:欧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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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民周先生遇到了麻烦事,周先生声称,因为小事与人发生口角却两次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几年前,周先生在南京某饭店打牌时与人发生口角,对方朋友老王声称要揍周先生便冲下楼,期间竟一脚踏空,两人还未动手,老王便倒地不起。其后,因周先生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承担60%的责任,并赔偿1万多元医药费。而近日老王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误工费等费用。现在,虽案件已过上诉期,但周先生又找到了新的证人,可以证明老王腿事先已经摔伤。那么,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究竟应如何申请再审?

 

男子与人发生口角后准备打架 还没动手对方就骨折

 

法院判赔1万多元医药费;律师:证据充分可以申请再审

 

“碰瓷儿”已不再是什么新闻了。可有谁听说打架也能碰瓷的?6月4日上午,有请律师线下咨询活动如约开展,周先生来到现场,述说起自己的遭遇。虽然判决已经生效,对方要求赔偿的也不算多,但周先生就是咽不下这口气。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来到现场,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

 

还没动手对方就倒地,声称腿受伤了

 

周先生很苦恼,因为一点小事与人发生口角,这是他第二次收到法院传票了。原来,几年前,周先生在南京某饭店与人打牌时发生口角,对方的朋友老王在楼上大喊几句,声称要揍周先生便冲下楼。可能太过激动,老王竟一脚踏空,从楼梯上滚下来。但他仍一瘸一拐地冲过来和周先生扭抱在一起,两人还没打起来,老王就倒在地上,说腿受伤了。

 

不久,周先生收到法院传票,老王状告周先生打断了他的腿,要求周先生赔偿医药费。因为周先生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打伤老王的人,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承担60%的责任,并赔偿1万多元医药费。周先生以为给了钱就了了,没想到,近日老王又把他给告了,要求赔偿误工费等费用。

 

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严慧律师表示,周先生在庭上没有提交自己掌握的证据,导致法院判决,但周先生当时不服判决就应提出上诉,现在过了上诉期要想再推翻原判就非常困难了。

 

“我们最近遇到一个证人,他说,老王的腿当天就摔坏了,只是恰好碰到我们。”周先生说。(现代快报)

 

民事案件如何申请再审

 

周先生还未动手,对方已经受伤,但一审中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打伤老王的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如今又遭到诉讼,可谓祸不单行。但周先生的案件已过上诉期,所以推翻原判有相当的困难。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虽过了上诉期,仍可向法院申请再审。只要证据充分,周先生仍有胜诉的可能。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有三种途径,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申请再审期限

 

对于依照普通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申请再审期间由客观标准确立,自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为6个月。对于四类特殊再审事由,即《民诉法》第200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项情形,申请再审期间由主观标准确立,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错误的,申请再审时,应当指明其再审申请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明的一项或多项再审事由。

 

(二)申请再审的主体

 

申请再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当事人。根据《民诉法》第199条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为生效裁判案件的当事人,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也包括第三人。具体来说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就是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第三人。

 

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承受人。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据此,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主体。

 

三是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再审的管辖

 

申请再审的管辖分两类案件的管辖和非两类案件的管辖。对于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非两类案件,当事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两类案件的确定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民诉法规定两类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及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四)文书材料的准备

 

主要包括再审申请书,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必备申请材料。再审申请书在形式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文书名称:再审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以及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具体的再审请求。

 

此外,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定再审事由来确定,比如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新的证据。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必备申请材料包括:

 

1、主体资格证明;

2、原审法律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

 

这里列举的这些申请材料,是从进一步规范申请再审角度出发提出的要求,属于倡导性规范。因此,当事人未提交这些材料,一般不影响立案受理。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启动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申请再审审查属于事由审查,要围绕当事人提出的法定事由进行。具体而言应区分两类情况。

        

第一类是程序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七项再审事由,这七项再审事由基本上属于程序事由,如果不启动再审则无法保证当事人的程序权益,即使判决结论是正确的,只要这些事由存在也应该启动再审给予当事人程序救济: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4、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5、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6、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类是实体事由。根据《民诉法》第200条第规定的六项再审事由,在进行形式审查之外,一定要注意从两个方面考虑再审裁判的结果:

 

一是要克制对事实问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自由裁量权推翻原审的事实认定,会使得当事人对原审权威产生质疑,反过来影响再审权威。一旦原审的事实认定被轻易推翻,当事人也必将类推再审的事实认定也可能存在错误,并寻求各种途径推翻再审判决。除非对于新证据事由,由于原审没有审查,审查法官需要询问,有比较大的发言权。

 

二是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官已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不得再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不宜重复使用是因为,自由裁量不存在一个可以精确定量的标准,很多时候难以判断80%还是90%的赔偿标准哪个更加合理。因此,应给予原审最大限度的尊重,在原审法官已经行使过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如果不是明显不公,则不宜认为案件存在问题,裁定再审。这六类再审事由分别是: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并经过申请再审的事由审查,最终法院才能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期限要求、主体条件、管辖范围以及诉讼文书材料的准备等。此外,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时,有一定的审查标准,简而言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事由与实体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