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硕士被辞退后闯进公司报复打伤原同事”的帖子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据悉,该女子因职位问题与他人产生纠纷,被公司辞退后找人殴打原同事,后因殴打他人而被警方行政拘留;该职工的维权方式显然违法,在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多层的合法途径,劳动者维权更要有法、有理、有据,暴力伤人只会为自己徒增麻烦。
女硕士遭辞退后带5名猛男打伤前同事 警方:拘15天
杭州某论坛日前出现的“女硕士被辞退后闯公司报复打伤原同事”帖子称:“我是杭州西湖区一互联网公司员工,上周五(6月2日)下午4点半左右,我们正准备开周例会,突然以前一离职女同事,带着五个黑社会人员,不顾公司前台劝阻,推搡前台小姑娘,然后冲到我们研发部办公室,严重打伤我们公司研发部领导,以及上前劝阻的若干同事。期间,她一直在一边还不停地进行各种辱骂。她曾由于工作态度不好,经常无故旷工等原因,3月份在试用期内就被公司辞退。但一直不满公司对她辞退的做法,她甚至觉得是公司恶意将她驱逐,就将所有不满情绪都发泄在现任领导和其他同事身上。”
该帖附上的该女同事个人信息显示,该女子1989年出生,获浙江某高校“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学位。帖子里还有被打伤者的门诊病历,病人口述“被人用拳头等打伤全身多处,感腹痛及口腔少量出血,并有头昏。诊断结果为“头部外伤、皮肤挫伤、腹壁挫伤”。
该帖还配有一段12分钟的公司门厅和办公区走廊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监控视频显示,一名面容较好的女子穿着黑色长裙、高跟鞋,戴着大墨镜,于6月2日16时27分进入涉案公司,身后紧跟着5名男子。进门时,该女子与2名男子去前台,另外几人坐在公司前厅的沙发上。随后,该女子离开前台双手背在身后,在前厅走来走去,不时向公司内的工作人员打招呼示意开门。16时30分,5男子中最纤瘦的一人从前台后面一处隔断中挤入办公区域,随后从内部打开门禁,该女子双手背在身后昂首进入办公区,身后2名男子紧跟她身后进入。前台人员试图阻拦,被一名男子一把推开,后面3男子留在前厅等待。16点38分,该女子带头走出办公区域,5男子跟着她离开公司。
6月6日,杭州同一论坛又出现疑似女硕士董某某找人代发的《首发转述:我就是那个19楼上被造谣得很惨的名校女硕士》一帖。该帖回应称:“我进入这家公司,用三个月不到的时间组建了一支20人的技术团队,我们提前完成了重新改版app、从0开始打造App的任务,……业内人士认为至少需要半年开发的App我们花了2个月就完成了……可是我没有想到……老板听多了坏话,也慢慢开始相信,我的功劳也变成了我下属的功劳,最终在我试用期还有3天的时候,老板叫我走人,我当时看到这个公司已经乌烟瘴气,很是失望,就下了离去的决心……我没有找人打他,那些人我一个都不认识,当时我也并没有动手,警察也找我做了笔录,我一五一十都说得很清楚。”
6月7日晚,杭州西湖警方发布董某某带人殴打前同事案的通报:2017年6月2日16时33分,西湖区公安分局留下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汇峰国际写字楼一公司发生打架。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前往处置,到达现场时发现打人者已逃离,经简单询问后,让受伤男子沈某先行前往医院治疗。后经派出所查实,该公司原职工董某某(女)与沈某因职位问题产生矛盾,2日下午董某某找来华某、张某某、叶某某等五名社会人员前往该公司与沈某理论,过程中董某某指使华某、张某某对沈某实施殴打,造成沈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目前,西湖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涉案嫌疑人董某某(女)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处罚,对华某、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处罚,对叶某某等其余三人进行批评教育。(摘自:澎湃新闻网)
劳动纠纷应该通过哪些程序解决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得到提高,而在本案中,拥有硕士学位的董某某却通过暴力手段来宣泄自己被辞退的不满,这也一度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调节、仲裁与诉讼四种方式。
依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协商也并非处理劳动争议的毕竟程序,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其次,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仲裁委员会将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当事人。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此时就需要注意,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做出缺席裁决;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请仲裁时需注意的法律期限
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当事人来说,在提请劳动仲裁时应该对于仲裁的相关期限进行了解,以保障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首先,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也会存在中断事由,即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但是,需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作为劳动者,在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提倡暴力维权,本案中女硕士通过暴力方式宣泄自己被辞退的不满,这也会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发生劳动争议,通过自我反思与协商,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若自己的劳动权受到侵害,搜集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权,鲁莽行为只会给自己增添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