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航上海浦东至武汉MU2520航班特别延误近80分钟,但乘坐该航班的147名旅客与机组人员共同守候,没有怨言。原来,杭州有一个供体捐献心脏器官手术,该器官必须立即送往武汉,而根据手术结束时间,杭州已没有飞往武汉的航班,只有赶到上海浦东机场,搭乘当晚最后一趟到武汉的航班,才能为患者进行器官移植。最终,这趟普通航班被赋予了特殊的使命,一条挽救生命的绿色通道就此铺就。但此事也造成了航班误点,可能涉及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以及航班延误乘客如何维权的问题。
航班深夜迟飞等捐献器官 医生当晚要带器官赶到武汉
捐献的心脏器官被运上飞机。一趟航班延误近80分钟,一百多名旅客表示支持和理解,还有乘客留言“很值得”,这是为何?
6月7日晚,为等候一例捐献心脏器官,东航上海浦东至武汉MU2520航班特别延误近80分钟,乘坐该航班的147名旅客与机组人员共同守候,没有怨言。最终器官成功抵达武汉,于次日凌晨移植进了患者体内,点燃了“生命希望”。
医生求助东航:当晚要带器官赶到武汉
6月7日18时许,东航接到了武汉协和医院郭医生的求助电话。当晚他在杭州有一个供体捐献心脏器官手术,该器官必须立即送往武汉,为患者进行器官移植。
而根据手术结束时间,杭州已没有飞往武汉的航班,郭医生需要赶到上海浦东机场,搭乘当晚最后一趟到武汉的MU2520航班,他希望得到东航的帮助。
不同的器官有不同的可容忍缺血时间上限,对肝脏来说是12小时,肾脏是24小时,心脏仅8小时。超过这个上限,器官基本上就不能使用。理论上,每个供体有8个器官可以利用,但因目前保存、转运等难题,在中国,每个供体平均仅有2.5个器官被使用。
接到求助后,东航的各个生产保障部门迅速行动。
运行控制部门与空管塔台、机场指挥中心沟通协调,寻求飞行航路支持。地面服务部门为郭医生一行准备专属柜台,预留快速通道。
一条挽救生命的绿色通道就此铺就。
推迟起飞,等待“心脏器官”
7日21时36分,郭先生传来信息,手术刚结束,正从杭州(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赶往上海浦东机场,需要两个小时。
而根据计划,东航MU2520航班将于22时45分从浦东机场起飞。东航值班领导当机立断,决定推迟航班起飞,等待“心脏器官”。
东航浦东地面服务人员立即在登机口,向等待登机的旅客说明情况,告知航班将推迟起飞,希望大家谅解。所有的旅客们均给予了理解和支持,纷纷表示要“愿为生命等待”。
另一边,现场工作人员与郭医生保持实时沟通。
23时20分,郭医生一行抵达浦东机场。早已等候在场的东航工作人员快速办理登机手续。
23时35分,郭医生一行三人携带移植器官,顺利登上航班,与等候多时的147名旅客汇合,携保存箱被安排在头等舱就坐。
随后,乘务长编写了感谢致词进行广播,向全体旅客表达深深的感谢。
凌晨00:04分,在机长与塔台的沟通下,航班从机场顺利起飞。航路上也得到管制员的大力配合,一路直飞为“生命”争取了时间。
一名旅客事后留言,“今天是一个很特殊的日子,虽然航班延误了,但我觉得是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另一位旅客也表示:“今天的航班承载着生命的希望,因此而造成的延误也就很值得。”
8日1时25分,航班顺利抵达武汉天河机场。早已等候在机场门口的武汉协和医院车辆,接上郭医生一行赶赴手术台。
6月8日清晨,从武汉协和医院传来喜讯:凌晨两点多开始进行心脏移植,三个半小时的手术过程很顺利,接受移植的患者于当日6时进入ICU重症监护室,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澎湃新闻网)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
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航班未准时起飞,造成推迟,但航空公司向等待登机的旅客说明情况,并及时告知航班将推迟起飞,也得到所有旅客的理解和支持,严格意义上看,这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航班延误,可以看成是合理延误。
要知道,法律意义上的航班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点”,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要想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通常要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不合理的延误包括:
(一)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由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是,哪些行为可以归属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呢?通常的判断标准就是,这些行为航空公司自己完全可以控制。根据现行法律,将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认定为由航空公司自己所造成。对此,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
在责任的承担上,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成立的是航空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航班延误视为航空公司违约。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这样,只能根据《合同法》,参照《运输规则》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及时告知。根据《合同法》第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继续履行。在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
3、采取补救措施。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根据《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4、赔偿损失。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
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要求旅客负责举证由延误给其所造成的损失,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二是这种赔偿是一种限额赔偿,即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因非承运人原因造成延误时,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
1、协助安排食宿。关于免责事由,根据民航总局规定第58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非上述免责事由导致的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更有此类义务,并承担所有费用。
2、及时告知。民航总局规定第60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3、安排改签或者退票。民航总局规定第62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19条、第23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航班延误如何维权?
明确航班延误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之后,乘客还要明确航班延误后如何维权?先要确定航班延误的原因,接着,根据获得航班延误的时间做出行程调整。
(一)航班延误原因
一是无法抗拒的天气原因。出发地机场天气状况不宜起飞、目的地机场天气状况不宜降落、飞行航路上气象状况不宜飞越等都会影响飞机的正常起飞和着陆,航班就要延误。这些是不可抗力因素。
二是非常棘手的旅客原因。等待晚到旅客或四处乱走的经停旅客、旅客突发疾病、拒绝登机、登机后要求下机等种种原因,都是最棘手的。
三是必须排除的机械故障。再完善仔细的例行维护也无法保证飞机设备不会出现故障,起飞前发生故障,为了确保安全,彻底排除故障隐患势必造成一定程度的延误,时间也会有长有短。
四是需多方协调的飞机调配。航班安排过满,动力备份不足;航班计划不合理,航空公司为减少延误进行调配,保障后续航班。
五是航空管制。当前为确保国防安全需要,对空域有严格限制。遇到军事演习、天气原因、突然的空军活动等导致机场飞机积压,都会导航班延误。
(二)出发前可先了解航班信息
首先,及时关注出行信息,做计划的调整。出行的信息包括出发地、抵达地的天气状况,根据天气状况安排和调整自己的行程,做到未雨绸缪;另外,可能出发地和目的地天气都很好,但是航班经过地天气不好,也会出现延误。
其次,提前联系航空公司或机场客服,了解航班情况。再出发的前几个小时,提前与购票的航空公司联系,咨询航班信息,如果能确定航班延误时间会过长,可以推迟出发,或者航班取消,也可改签退票。
最后,主动在航空公司柜台等候,以便获取最新资讯。如果已经到了机场,可以通过机场的航显或者到航空公司柜台了解航班具体情况,然后再做安排。
(三)如果航班已经延误怎么办?
航班延误原因不尽相同,合理合法的维权还是旅途中需要掌握的,可以根据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
1、航空公司原因导致延误。第一步可以根据自己的行程安排或客观条件,如航班或航线等,向航空公司要求及时与便捷的安排,更改、签转航班或者退票等决定。接着,如果上述要求因客观因素而得不到满足,可以转求食宿安排或者代替交通安排。最后,如果上述渠道都得不到满足,可以收集现场服务证据,寻求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或者法律渠道解决。
2、非航空公司原因导致延误。非航空公司的原因比如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旅客、安检等,从而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理应协助乘客安排食宿,费用由乘客自理。不过,在这些原因造成大面积航班延误时,这些协助要求也有可能无法得到满足。
3、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航空公司是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
要知道,法律意义上的航班延误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航班误点,所以,以上事件并不属于不合理延误,航空公司并无法律责任。而针对法律意义的航班延误,如果由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乘客损失等。但是,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只须履行协助安排乘客食宿、及时告知、安排改签或者退票的义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