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企业清算过程中的阻碍因素

时间:2017-06-13 09:03:00 来源:陈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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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主要是清理、处分并分配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最终清算完结后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将终结。由于企业的清算涉及到各方的权益,其清算的完成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而在清算过程中,总会收到不法行为的干扰,严重阻碍了清算程序的进行。

 

企业清算程序中的阻碍

 

公司注销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注销,如果股东在清算程序中存在违法的现象的,也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清算程序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阻碍清算的正常进行。

 

其一,公司财产存在被恶意处置的情形,在公司解散之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在公司解散以后,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该股东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其二,债权人未被告知,并且没有获得相应清偿,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本条规定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否则承担未告知义务。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其三,有些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并未按照法定期限成立清算组,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其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清算程序中的法律责任

 

解散清算制度之所以能够行之有效,保障公司合法退市,主要是对于清算义务主体及清算人有一定的职责制约,这样才能督促公司相关义务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严格的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一,涉及到的民事责任,(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以及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其二,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 ,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其三,在清算程序中,可能会触犯的刑事责任有: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进行解散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清算,这是对于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权利的保障,而公司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滥用权力,最后导致清算程序成为为其谋取不法利益而服务的手段,当然,这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对此也做出严厉的打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