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美女董事长陷并购乱局,实际控制人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时间:2017-06-19 09:12:00 来源:张琳
收藏
0条回复

近日,汉鼎宇佑的并购对象、上海沃势实际控制人之一何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控制。其实,收购沃势是汉鼎宇佑极为重要的一场收购,也是80后美女董事长吴燕直接参与牵头的一场收购,而这场收购中上海沃势实际控制人何钿、许波,因涉嫌将第三方合法收益通过不法途径输送到上海沃势、并操纵业绩表象以垫高上海沃势估值,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以上涉及到了如何界定合同欺诈行为的性质,以及实际控制人合同欺诈将会造成怎样的法律后果?

 

80后美女董事长陷并购乱局:交易对象被拘

 

实际控制人持股高比例质押之下,汉鼎宇佑寄予厚望的、由董事长直接参与牵头的对上海沃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沃势”)100%股权的并购,已出现重大不确定性。

 

6月15日,经上证报记者多方求证,查实确认上海沃势实际控制人之一何钿“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经相关方报案,上海沃势实际控制人何钿、许波因涉嫌将第三方合法收益通过不法途径输送到上海沃势、并“操纵出一亏一盈”的业绩表象以垫高上海沃势的估值,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这场现金并购计划中,相比上海沃势1718.70万元的净资产,汉鼎宇佑所给出的6亿元的收购价格,已增值30余倍。

 

昨日,深交所向汉鼎宇佑下达问询函,对汉鼎宇佑及中介机构在收购过程中的尽责度进行问询,并要求上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信披“迟疑”、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

 

并购标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被拘

 

6月15日,上证报刊发独家报道《并购标的突曝“连环雷” 汉鼎宇佑缘何知情不报》。报道称,汉鼎宇佑现金6亿元收购上海沃势100%股权一案正在实施之中,然而上海沃势实际控制人何钿、许波涉嫌合同诈骗案4月11日经潮州市公安局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已被立案进行侦查。

 

何钿、许波涉嫌的合同诈骗案与上海沃势直接相关。何钿、许波的昔日生意伙伴投诉并报案称,其持股30%的公司(也由何钿、许波控制)的合法收益被何钿、许波通过不法途径输送到上海沃势,并“操纵出一亏一盈”的业绩表象,垫高了上海沃势的并购估值。

 

问询函的首要关注点即是何钿、许波接受刑事调查的情况。深交所要求汉鼎宇佑说明目前掌握的上海沃势股东许波与何钿涉及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况,以及两人接受刑事调查的情况。

 

6月15日,经记者多方求证,查实确认上海沃势实际控制人之一何钿“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

 

何钿是上海沃势关键股东及经营负责人员,也是上海沃势并购交易中的高额盈利承诺的核心责任主体,其涉案被拘,对本次收购的不利影响已显而易见。

 

80后女董事长牵头的收购“遇险”

 

实际上,这是对汉鼎宇佑极为重要的一场收购,也是汉鼎宇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艳(1981年出生)从头到尾参与把控的一场收购。

 

司法文件显示,2016年9月,何钿、许波即因参与经营上海沃势、上海乐堂等游戏企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损害公司利益、侵害他人利益行为被起诉,上海宝山区法院于今年1月立案受理。

 

然而,就在今年2月,汉鼎宇佑实际控制人吴艳、王麒诚夫妇与何钿、许波在杭州会面开始筹划并购上海沃势的交易;吴艳2月23日同何钿、许波商议确定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尽职调查律所。

 

今年3月,吴艳、王麒诚夫妇与何钿、许波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杭州召开会议,汉鼎宇佑及中介机构就初步的交易方案进行讨论,并根据工作时间进度安排进行较为明细的工作分工。

 

5月中旬,汉鼎宇佑全体董监事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收购上海沃势100%股权的交易案。

 

值得注意的是,投诉人及代理律师于5月17日、18日、19日、22日、23日、24日、27日、28日以电话、律师函、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书面证据等方式向汉鼎宇佑提供了包括潮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等相关资料,说明汉鼎宇佑收购上海沃势后可能面临的严重问题。

 

但汉鼎宇佑在这一并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既没有及时披露详情,也未紧急停牌核查,且还在继续推进。在汉鼎宇佑5月31日的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沃势100%股权的议案》。

 

就此,监管部门昨日通过问询函要求汉鼎宇佑说明收到相关举报材料的时点,是否对举报涉及事项及时进行核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上海证券报)

 

实际控制人涉嫌合同诈骗罪

 

何钿、许波涉嫌的合同诈骗案与上海沃势直接相关。何钿、许波的昔日生意伙伴投诉并报案称,其持股30%的公司的合法收益被何钿、许波通过不法途径输送到上海沃势,并“操纵出一亏一盈”的业绩表象,垫高了上海沃势的并购估值。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合同欺诈的民事违法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发生质的转变,转化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合同欺诈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事欺诈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该界定,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欺诈将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欺诈的形式中,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而被撤销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后,责任人应向受害人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2、侵害债权责任

 

债务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欺诈合同,不当侵害债权人债权,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即须承担侵害债权责任。合同欺诈给被欺诈方在履行过程中造成各种合理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消法”对欺诈作的特殊惩罚赔偿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该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合同欺诈对该上市公司的不利后果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虽然系个人行为,但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不不利影响。如果实际控制人的合同欺诈行为是通过隐瞒信息披露、虚假披露而进行的,相关证交所将针对该上市公司进行调查,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说明、解释,甚至可能会使该上市公司遭遇警告或退市危机。

 

(一)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遭到警告与罚款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而《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大违法将遭遇强制退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退市是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节的上市公司,将被清理出股票市场。这其中的重大违法情形包括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的合同欺诈行为,不仅实际控制人本身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管理,还会对相关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与之交易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要求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迟疑、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而直接相关公司会遭到警告,甚至可能遭遇退市危机。所以,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与公司命运息息相关,实际控制人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其承担法律处罚的同时,公司利益也会遭遇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