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凯欲进军餐饮行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时间:2017-06-22 09:18:00 来源: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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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资本市场上的风云人物,孟凯曾一手缔造了湘鄂情的辉煌。但在2012年底“八项规定”出台后,伴随着湘鄂情的一蹶不振,孟凯走向人生低谷。2014年国庆长假后,孟凯远走澳大利亚,至今未归。日前,孟凯因中科云网“被不明身份的人员非法控制”的公告再次走进公众视野。而此次回国,孟凯准备“重操旧业”进军餐饮行业,作为一家主营餐饮业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孟凯此举引发监管部门对于同业竞争的关切,要求公司回应孟凯经营的这些餐饮品牌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孟凯欲回购湘鄂情商标 称不构成同业竞争未违背承诺

 

*ST云网实控人孟凯回国后准备“重操旧业”进军餐饮行业,构建“湘鄂情小馆”及“湘鄂情八大碗”等品牌,但遭到深交所的问询,孟凯经营的这些餐饮品牌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6月19日,孟凯回复称,关于“回购‘湘鄂情’商标、运作相关品牌的构想”的报道属实,但并不涉及上市公司的业务变动。上市公司于2014年底将“湘鄂情”系列商标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以“湘鄂情”商标所运作的相关餐饮项目,与上市公司及孟凯本人无关。

 

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6月7日,孟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将利用“湘鄂情”这一品牌重操餐饮旧业,其未来的餐饮版图中,新品牌“湘鄂情小馆”将针对大众消费水平的实体餐饮服务,“湘鄂情八大碗”将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微波菜品。孟凯的这一公开表态引来监管层的注意。深交所据此要求公司回应,孟凯经营的这些餐饮品牌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6月9日,*ST云网才对第一封关注函进行回复,便招来交易所第三封问询函,对其回复的模糊性表示不满。

 

时隔十天,6月19日*ST云网再次回应交易所问询,称孟凯的经营活动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公告指出,孟凯有回购“湘鄂情”商标、运作相关品牌的构想,但并不涉及上市公司的业务变动。

 

公司层面核查发现,上市公司与家家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参股、控股等权属关系,家家湘鄂情以“湘鄂情”商标运作的相关餐饮品牌项目与上市公司无关。*ST云网于2014年12月9日与深圳市家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以1亿元的价格将公司名下的“湘鄂情”系列商标转让给家家餐饮。2015年11月25日,深圳家家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2017年4月12日,家家湘鄂情申请注册了“湘鄂情八大碗”的注册商标。

 

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孟凯则认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集中在团膳业务,自2015年12月31日以来,其本人受让了上市公司的中餐、快餐等相关业务内容,两者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孟凯表示,此行回来目的是为重拾餐饮、“重整湘鄂情”。正在运营的餐饮品牌与上市公司没有同业竞争,并将自己定位为“操盘人”的角色。

 

各方均未回答1亿元劳务费用的真实性

 

此前媒体报道称,*ST云网董事长王禹皓、陆镇林曾帮助孟凯解决债务问题并应获得1亿元劳务费,但是孟凯并未支付上述款项,因而陆镇林已在岳阳市中级法院起诉孟凯。

 

问询函要求*ST云网核实并在属实的情况下披露协议安排。对此,当事三方均未给出直接回答,对于此事的真实性未予以正面答复。

 

孟凯表示,报道中这部分内容不是本人接受采访时所述的内容。本人2017年6月7日接受采访的内容也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对于1亿元劳务拖欠一事是否属实,孟凯并未直接予以肯定或否认。

 

当事人王禹皓则表态,未接受相关媒体的采访,相关报道所述事项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个人对媒体所述,其应对其个人言论负责。他进一步称,涉及应披露的内容已经告知上市公司。至于另一当事人陆镇林,上市公司表示未收到其回复。两者也均未对1亿劳务费的真伪一事做出直接回应。

 

事实上,孟凯一直被负债等问题缠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孟凯表示,将把解决之道放在大众餐饮上。“对做餐饮最熟悉,这也是我的理想。”他说,当年上市公司餐饮资产剥离出来放在他手上,他又有那么多负债,“我是不是要还债,我是不是要养活员工?”他认为,国内高端餐饮“死光”之后,中低端餐饮更火爆了,回来后将全面转型大众餐饮市场。

 

孟凯告诉新京报记者,过去三年也一直在澳大利亚从事餐饮工作,关注国内市场,觉得国内同行“做得很烂。”他认为“互联网+餐饮”是死的,“餐饮+互联网”才能活。(新京报)

 

同业竞争的判断与解决方案

 

可以看出,对于孟凯此次回归的首次“行动”,监管部门很是关注,*ST云网也回应了深交所问询,称孟凯的经营活动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那么,到底何为同业竞争呢?如何判断呢?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同业竞争的判断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一味简单的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在能够通过解释、说明的方式取得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

 

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简单地说,同业竞争就是相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只不过是此相同业务必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而已,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具体地说,首先必须确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通常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设定有不同的情况,虽然国有资产在本质上讲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的级别一般较高,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本身规模不大,下属的企业少,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机率也就相对较少,调整起来就比较容易。所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重组方案,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或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有些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即使在业务重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尽量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但随着控股股东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东保留部分业务和资产的情况下,同业竞争的现象仍很难避免。实践中,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顺利上市,通常采取由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的方式实现此目的。控股股东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上市公司成立后,将优先推动该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2)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之内。(3)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

 

综上,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终导致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