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

时间:2017-06-23 09:28:00 来源:邓闫妍
收藏
0条回复

随着自然人、企业股权投资越来越多,股权转让纠纷也越来越多。无论对于是股权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最大的风险莫过于股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造成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对公司整体文化、行业竞争力、公司商业秘密等方面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害。所以无论在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上还是在股权转让的操作上,最好提前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下通过对几个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分析,对于股权转让无效情形做一些研究总结,总结几种常见股权转让无效情形如下:

 

因缺乏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被认定为有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而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行为通常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股权转让的一方为公司,其他人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章导致公司的股权被转让出去。这时如公司起诉要求认定已盖章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通常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对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违反特别规定:因股权性质为国有产权,转让不符合相应“应当”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之规定,属于国有产权性质的股权在转让时,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

 

这里会有一个疑问,国有产权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转让前必须经过评估吗?没有经过评估进行转让就会无效吗?答案是否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未作出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未经评估则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但该细则系部门规章。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国有产权性质股权转让未经评估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未经评估对国有产权性质股权进行转让依然合法有效。综上,如果属于国有产权性质的股权在转让时如果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应当”规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就有可能因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一般而言,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则由于其不设股东会,所以应形成董事会决议。

 

2、报送审批:决议形成后将其连同转让的相关材料报送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由国资委或当地政府进行审批。

 

3、资产核算、评估、交易。如审批同意的,则应当组织对拟转让公司进行核资清产,如因转让而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则还应进行离任审计;此后,再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股权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可通过特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不少于20日的交易公告,以征集受让人;公告期满后根据受让人的多少决定采用拍卖、竞价、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协议签署后由交易机构出具鉴证凭证。

 

4、登记变更。买受人凭鉴证凭证及其他材料到工商部门或其他有权登记托管的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所以我们在签订股权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所受让债权是什么性质,是国有资产必须经批准程序,方可受让。

 

)违反公司法规定:因股权转让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应在依据该规定进行转让,尤其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该《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会被认为为无效。

 

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具体程序如下:

 

1、书面通知。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争求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答复。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答复。如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则转之,如过半数股东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亦转之;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3、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出资比例购买。此外,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果违反上述程序与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中“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种规定则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以上是关于股权转让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包括因缺乏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因股权性质为国有产权,转让不符合相应“应当”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因股权转让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还存在其他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如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