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女孩因手机离家悬赏10万寻找,悬赏广告有何法律约束力?

时间:2017-06-27 09:16:00 来源:黄菱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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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的李先生一家因女儿出走一事,多方寻找,及时报案后,又在有关媒体上发布了十万元的悬赏广告,希望能尽快找到女儿。原来,在前一天下午,因女儿李晗面临初二期末考,妈妈没收了李晗手机。第二天李晗虽像往常一样上学去了,可老师打来电话称其并未到校,且李晗带上了自己积攒的三千元积蓄。15岁的女孩独自在外,何其危险,以致李先生报案后仍不放心,希望通过悬赏广告尽快找到女儿。那么,悬赏广告又有何法律约束力呢?

 

初二女孩因妈妈没收手机离家 家人悬赏10万寻找

 

记者26日早晨联系上了李晗的父亲,电话里他几乎已经语无伦次,内心的着急可见一般。李先生说,今天早晨李晗像平常一样正常上学去了,但是7点半左右老师来电话说没到校,一家人顿时懵了。

 

翻看李晗的房间,发现她并没有带身份证,但是自己积攒的三千多元积蓄不见了。

 

事情起因

 

李先生说,事情的导火索可能与前一天,妈妈批评并没收了她的手机有关。

 

和很多同龄孩子一样,15岁的李晗喜欢玩手机,但是眼下读初二的她很快就要期末考试了,所以妈妈前一天下午索性没收了她的手机。

 

李先生说,当时李晗就躲进房间里去了,但是自己晚上回家,姑娘还和他嘻嘻哈哈,没有任何异常。

 

“这个孩子心理发展比较早熟,平时就有点深不可测的感觉,我们一点都没有意识到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李先生说。

 

一个15岁的姑娘独自在外,杳无音讯,对于任何父母来说,内心的着急与担心可想而知,事发后李先生已经第一时间向红旗派出所报案。

 

眼下,李先生也发动身边的力量,正在寻找李晗。且发布了悬赏广告,以十万元为报酬,希望获取有效寻人信息。(半岛晨报)

    

悬赏广告的双方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李先生发布的悬赏广告属于法律行为,其以十万元为报酬,向不特定第三人发布该广告,希望获得寻找女儿的有效信息,李先生为悬赏广告人,而提供有效信息、完成寻人行为的不特定第三人是行为人。悬赏广告的双方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一)悬赏广告人的资格

 

发出悬赏广告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法律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作为悬赏广告广告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悬赏内容必须与其行为能力相一致。

 

此外,广告人需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悬赏广告。所谓广而告之是指需通过一定的媒介或是媒体,公开而广泛的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如在报纸上刊登,在网络上公开进行悬赏,在公共场所张贴、发放广告等方式,它所传递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群体,如在一个特定的、私人的聚会上放出“谁能帮我找到我家某某动物,悬赏奖金若干”的消息,而事后不再在公共场所进行追认的都不算的上是悬赏广告。

 

(二)行为人的资格

 

悬赏广告作为广告人以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做的一个意思表示,那么完成其特定条件的,应均认定为行为人。但在实践生活中存在着完成特定条件的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或是不知悬赏广告的人等情况,这些人可否认定为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呢?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其完成了广告的指定行为、达到了广告人所预期的效果,其符合主体要求,而且其这种请求权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代理人同意追认即可成立。关于有特定身份的人,若是其负有法定义务完成指定行为,或者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广告人有完成指定行为的合同义务,即不享有悬赏广告的行为人资格,只有在其没有以上两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形时,其才具备行为人资格。关于不知悬赏广告的人,其行为人的资格不因其不知广告的主观认知而消灭。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一经发布,便在广告人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之间产生债的效力,即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此外,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报酬请求权存在特殊规则。

 

(一)报酬请求权

 

行为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一个是约定的标准,或者是广告人自定的标准,即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要求的标准,这个标准时其明确提出的,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广告中特定价值及目的的实现,其之前的悬赏广告即成立,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另一个是社会标准,当悬赏广告的悬赏金额不明时,行为人完成的标准只要符合社会标准,即得到社会承认即可成立并依据社会标准来确定取得的悬赏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有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此外,《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由于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因此,数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形则不可避免。遇此情形,应当如何给付报酬?

 

1、数人先后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一般应由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广告规定的给付内容包含其他事项则最先通知的行为人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对完成指定行为规定有期间,如悬赏征集广告词,期限从广告见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那么,在该规定期间完成广告词创作并符合要求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2、数人同时分别完成指定行为时,完成该行为的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应由数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行为人均不能证明其完成行为之先后的,可推定为同时完成。

 

3、数人合作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如发明、创作等,除广告人在广告中特别声明禁止数人合作完成以外,数个行为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为共同债权人。数个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已对最先通知者为善意给付,其给付义务随之而消灭。

 

(三)报酬请求权的消灭

 

首先,具有《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其次,悬赏广告人在该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完成之前,用同样的方式撤回广告。可以因广告所定期间之经过、指定行为实现之不能、报酬给付不能以及报酬请求权已实现等等原因而为消灭。但是,如果有人依赖合同成立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进行准备,如花去了时间、劳力、费用等,广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悬赏广告中涉及双方主体,即悬赏广告人和行为人,悬赏广告人必须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才可获得广告人资格,而行为人只要完成了广告的指定行为,达到了广告人所预期的效果就可获得行为人资格。此外,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后,获得报酬请求权,但如果悬赏广告人在该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完成之前,用同样的方式撤回广告的,报酬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