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起诉网易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如何能立案

时间:2017-07-01 09:21:00 来源: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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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作为首富之子,因其直爽敢说的性格成为网络红人,一举一动受人关注,自带热搜体质。而近日,王思聪又上微博热搜了,因为他起诉网易了。根据海淀法院官网信息显示,王思聪起诉网易侵犯名誉权,要求网易公司删除《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一文,并发表道歉声明,同时要求网易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51040元。

 

王思聪起诉网易侵犯名誉权 索赔精神抚恤金5万元

 

王思聪表示,网易发表了《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一文,其中正文载明:“这不娱乐圈纪委王思聪也前来凑热闹,他说:baby毕竟没有代表作,能够红起来也完全是靠综艺节目,像这种只能在综艺节目找存在感的人,能不再跑男曝光度前所未有的时候出来亮相吗?”。王思聪认为,网易在未经其授权或同意且未向其核实真是情况的前提下,于该文的标题及正文中均冒用原告姓名发表言论,捏造事实,误导公众。

 

以下为海淀法院官网全文:

 

因认为网易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冒用其名义发文侵犯了其名誉权,王思聪将网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网易公司提供网易号“小于叔”的注册主体信息;删除“网易新闻”客户端上关于《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的全部报道;立即刊登道歉声明,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指出的合理开支151040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思聪诉称,2017年4月28日,网易公司在其开发的网易新闻客户端上与“小于叔”网易号注册主体共同发表了《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一文,其中正文载明:“这不娱乐圈纪委王思聪也前来凑热闹,他说:baby毕竟没有代表作,能够红起来也完全是靠综艺节目,像这种只能在综艺节目找存在感的人,能不再跑男曝光度前所未有的时候出来亮相吗?”。

 

王思聪认为,网易公司在未经其授权或同意且未向其核实真是情况的前提下,于该文的标题及正文中均冒用原告姓名发表言论,捏造事实,误导公众。该文被多家媒体转载,大幅增加了网易公司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增强了网易公司的品牌价值。同时,网易公司以原告名义嘲讽、诋毁他人,造成原告在大众评价中形象降低,与“小于叔”网易号注册主体共同侵犯了其名誉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中国网)

 

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

 

王思聪认为,网易公司没有经过他本人同意和授权,擅自在新闻中冒用他的姓名嘲讽、诋毁他人,捏造事实,误导大众,造使王思聪评价降低,侵犯了名誉权。于是乎,王思聪提起诉讼,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为了防止司法资源的滥用,对于此类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法院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一般地,我们说他人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主要是他人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侵犯名誉权:

 

1、侮辱行为,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侵犯人身权的处罚主要是在精神方面的要求,比如说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然被侵权人也可以要求侵权人经济赔偿。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我们一定要严加打击,如果还想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可以到律师365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综上,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既要产生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如侮辱、诽谤他人,以及媒体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和评论严重不当等行为,又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样法院才会立案审判。当然,被法院确定侵权后,侵权人应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则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