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东北特钢集团正式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计划,通常是由重整人进行制定,其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企业的复兴。企业破产重整应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前景,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确定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经营方案;重整计划草案需经人民法院的批准,而如何实现企业的复兴目的,更多的在于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东北特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林子)由于长期以来债务负担巨大,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东北特钢集团又有了新动态。7月10日,东北特钢集团正式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辽宁省国资委副主任徐吉生介绍,将有两家分属民营和国有的大型钢铁企业参与重整,而东北特钢集团也有望借此破产重整的机会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
据了解,东北特钢集团是国有大型特殊钢生产企业,由于公司长期以来债务负担巨大,财务成本居高不下。去年3月起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连续违约,无法通过发债或贷款引入增量资金,自此引发严重的债务危机。去年10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北特钢集团及其下属两家公司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了破产重整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7月10日是东北特钢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的最后时限。此前,因客观上不具备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重整计划草案曾两次延期提交。
根据法律规定,下一步将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还需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阶段。(北京商报)
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重整计划事关企业的复兴,同时还涉及到各个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要想使得重整计划草案成为正式的重整计划并产生法律效力,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和人民法院的批准。
其一,在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就该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该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以四个表决组分组表决,债权人每组形成决议的定足数,出席该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债权数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每组均通过的,该计划即告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其二,若重整计划未通过表决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与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协商,该组可在协商后再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该计划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受偿所受损失将得到公平的补偿,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的;(2)劳动债权和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3)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4)该计划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该组已通过该计划草案;(5)该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破产清算的法定清偿顺序;(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重整计划的实施
重整计划在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后,就进入执行的阶段,但这也并非意味着企业最终避免了破产,若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企业仍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因此,重整计划的实施也就意味着企业重整的目的能否最终实现。
其一,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不得行使;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其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债务人的行为违反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情节严重,构成重整计划的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其三,重整计划执行不能,即债务人不执行和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且对于剩下的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裁定终结破产案件。自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时确认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债务人对于依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免除清偿责任。
破产重整是我国破产法引入的一项破产制度,意在挽救频临破产的企业重新获得发展的机会,但是,并非所有的破产企业都会得到重整的机会,企业破产重整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与执行程序,否则,企业就有可能重新走向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