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案件举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7-08-07 09:18:00 来源:白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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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作为民事案件审结的重要依据,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够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民事案件的举证时限、证据交换以及相互质证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作为当事人,应清楚的了解举证程序中的一些问题,这样才会使自己在诉讼中游刃有余。

 

其一,举证有着严格的期限限制,依据我国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的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依据民诉解释,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若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需注意的是,在举证时,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的民诉解释对此也加以考虑,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通常人民法院是不予采纳的,但是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予以训诫、罚款;若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其二,通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以及质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此时,作为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想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在一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然而,即使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其证明力的大小也要受到我国法律的限制,一般而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而物证的证明力大于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还应注意的是,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民事案件的诉讼与审理自然离不开证据的保障,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将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举证问题进行规定,保证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尤其是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举证时,除了对证据搜集重视外,更应该注意举证期限,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同时,还应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通过合理的取证、质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