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谓案件的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事项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上诉作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并非所有的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都能都上诉。当事人若要上诉,需满足法定的条件与要求。
其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的;在我国民诉法中,对于法院的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但是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做出的判决不能上诉;在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同时还应注意,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是不能上诉的。
其二,具备适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此时就涉及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原告和被告可以上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时才有权上诉;委托代理人上诉时必须获得特别授权。依据我国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的人为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然而在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不存在共同利害关系,他们各自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拘束力。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以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以被提起上诉的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均不能追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其三,上诉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则一审裁判生效,当事人无法再行提起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期间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其四,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若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需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会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若没有提出请求的,二审法院是不予审理的,但若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已日渐成为趋势,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必将进一步探索出一条高效快捷的审判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