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向乐平冤案中四名被告送达该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近些年来,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多起冤假错案被依法拨正,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与成熟;而冤假错案的受害者被无罪释放之后,国家不仅仅要为其恢复名誉,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江西乐平奸杀冤案 4被告人获国家赔偿
原标题:江西乐平奸杀冤案4被告人获国家赔偿各获227万余元2000年“5·24”奸杀案4人被判死缓后无罪释放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分别向乐平冤案4名被告人送达该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这份赔偿决定书,江西高院将向方春平等4人分别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27万余元。
今年6月8日、7月5日,赔偿请求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以其被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分别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江西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与各赔偿请求人进行了充分协商,就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达成了协议。
根据达成的协议,江西高院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方春平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67770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677702万元;向赔偿请求人程发根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7414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574146万元;向赔偿请求人程立和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88481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884814万元;向赔偿请求人黄志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7294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72948万元。
背景回顾江西乐平冤案
2000年5月,江西省乐平市中店村发生一起抢劫、强奸、碎尸案,当地绿宝超市老板蒋某某和一外地女子郝某约会时双双遇害,次日被发现。
2002年6月,中店村程立和、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汪深兵五村民被警方认定为凶手。
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江西高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判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4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月,乐平公安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2004年以来发生的十余女性被侵害、4起命案成功告破,嫌疑人方林崽涉嫌绑架、强奸、猥亵、抢劫、杀人。2013年10月方林崽在法庭上自认他才是“5·24”真凶。
2015年7月31日,江西高院决定立案复查该案。
2016年12月21日,江西高院作出(2016)赣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之前江西高院和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宣告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4人无罪。
2017年1月16日上午,江西乐平“5·24”杀人案5名蒙冤者在律师陪同下来到江西省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控告公检法当年办案人员,并以“徇私枉法罪”控告原审改判黄志强等4人死缓的江西省高院法官,要求江西省公检法整体回避。(来源:法制晚报)
国家赔偿的方式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主要以金钱赔偿为主,同时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赔偿方式,其实,在我国的赔偿法中,除了金钱赔偿之外,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赔偿方式。
首先,金钱赔偿方式作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货币的形式来折抵受害人的损失。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涉及到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抑或是人身损害,精神损害都均可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方式是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情形下所采取的赔偿方式,若一旦可以返还财产或者可以恢复原状,则应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优先赔偿方式;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主要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以及生命健康权的情形。
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日益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亦或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其次,返还财产与恢复原状作为国家赔偿的补充方式;返还财产是国家机关依法将违法取得的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在返还财产的国家赔偿方式中,仅适用于物质损害的情形,并且通常是原物返还,主要涉及到以下四种方式:(1)行政机关违法采用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2)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物、摊派费用的;(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追缴、没收等措施的;(4)国家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的。
恢复原状则是将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通常情况下,在发生以下情形时,适用恢复原状的国家赔偿方式:(1)应当返还的财产如果被损坏,而又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3)有可能恢复原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消除影响是国家机关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侵犯名誉权、荣誉权对受害人所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2)恢复名誉是国家机关在特定范围内使受害人受损的名誉权、荣誉权得到恢复;(3)赔礼道歉是国家机关因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并致以歉意的方式。
国家赔偿的标准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财产权侵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依据下列规定处罚:(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给予相应的赔偿金。(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予相应的赔偿金;(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5)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涉及到人身权损害赔偿时,不同的侵害行为具有不同的赔偿的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是若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而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遭到侵害时,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承担生活费,若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近些年来,跟随者新闻视角,我们发现我国在冤假错案的拨正上有着重大的吐蕃,许多受害者得到了无罪释放,并且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这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上是一重大进步,国家启动赔偿机制,也是在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发展,社会公平与正义必将得到进一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