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无糖”饼干却含糖,商家的欺诈引来法律责罚

时间:2017-08-12 09:21:00 来源: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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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店商家促销“无糖”饼干,莆田陈先生买了之后发现,饼干外包装注明含糖量≦0.8/100g。事后,经工商局调解,陈先生获得200元赔偿款。陈先生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了消费权益,最终获得了赔偿。为了打击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正常运行,我国的法律对此进行较为完善的保护,而作为消费者,面对商家的欺诈,要敢于运用法律的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购“无糖”饼干却含糖 消费者投诉商家欺诈

 

一网店商家促销“无糖”饼干,莆田涵江的陈先生买了一盒,结果却发现饼干外包装注明着含糖量≦0.8/100g。近日,莆田市涵江区工商局调解了这起因虚假宣传食品广告而引发的纠纷,为陈先生讨回200元赔偿款。

 

不久前,陈先生在逛网店买零食时,发现一家商家在做促销饼干活动,产品宣传页面中还特意标注了“无糖”两个大字。奔着健康理念而去的陈先生就下单买了一盒,价值18.5元。收到饼干时,陈先生却发现饼干外包装的下方有一行微小的字样:含糖量≦0.8/100g。颇有维权意识的陈先生便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按照消费欺诈给予赔偿。

 

调解人员随即找到网店销售商,经过一番调解后,商家同意一次性给予消费者陈先生200元作为赔偿,同时退还了购货款。

 

工商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提醒:

 

近年来,工商部门接到的有关网络虚假投诉日益增多,一方面是市民消费维权意识和主动性有所增强,另一方面是网络商家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常常为吸引眼球夸大宣传,这样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投诉纠纷。建议广大商家加强广告宣传合法性意识,诚信经营。(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郭慧涵 摘自:福建法治报)

 

商家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在社会生活中,商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常会通过广告的形式宣传自己的产品,但是有一部分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的时候,会过分的宣扬自己的产品,。对消费者实施欺诈。我国的法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从各个法律法规上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进一步的打击不法经营者。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做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广告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挽回相应的损失,法律对此做出了商家的赔偿制度,即因商家的不法经营行为致使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该不法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消费者还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必然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解决途径:即双方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作为保护消费者最后一道屏障的途径——诉讼,是消费者维权最主要的途径。

 

诉讼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最后环节,在进行维权的时候需要进行全面的把握。首先要确定被告的范围,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消费者侵权案件最主要的是把握时效关系,即《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而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作为商家,应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欺诈行为不仅仅导致其名声败坏,同时不利于自己的产品的扩大,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消费者应该有维权的意识,面对不法商家的侵害,敢于与其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