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成立条件与要求

时间:2017-08-13 08:17:00 来源:黎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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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本质上来说就是民事诉讼,但该民事诉讼是以刑事案件为依据的,若刑事案件不存在,则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在必要性。然而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此时,就要求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若刑事案件不能成立,则其所附带的民事诉讼自然不可能成立。

 

同时,依据我国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行使附带民事判决,借此观察,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也不会影响对其民事追责。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其二,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中,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依据我国刑诉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是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即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还应注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与审理需要当事人参加,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所谓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而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单位没有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所谓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该被告人的主体主要涉及到以下范围: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钱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可避免的对他人的物质损失会造成损失,若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原告可以就该物质损害的赔偿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法院会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民事部分;其次,即使人民法院最终确定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