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手打击传销,揭秘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刑事责任

时间:2017-08-19 08:18:00 来源: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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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李文星误入传销组织最终身亡、山东籍男子张超进入传销组织死亡、传销组织“蝶贝蕾”头目被抓以及34个传销组织被曝光等等,接连爆出的传销骗局成为社会近期关注的焦点。而近期,为了惩治日渐嚣张的传销活动,我国四大部门将联手打击传销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多部门联手打击传销 这些传销行骗套路需警惕

 

近期,连续曝出的传销骗局持续引发舆论关注,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社部等四部门也发出通知,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那么,传销骗局的套路有哪些,到底该如何识破?

 

招聘?网友?项目?

 

警惕异地邀约

 

根据近年来有关传销骗局的案件和报道,舆论往往将中国的传销分为南北两派,其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暴力。南派以洗脑为主,北派则一般会进行人身拘禁。

 

据报道,北派传销一般是以招聘员工、网络交友、聊天等方式,把人骗到传销组织中。南派传销一般打着考察项目、包工程、旅游、探亲等幌子把人骗到外地。

 

“杀熟”是传销惯用的伎俩,许久不联系的朋友、老乡、亲戚如若突然联系,邀请你去外地旅游或工作,你需打起十二分注意,这些“最熟悉的陌生人”很可能已经被传销组织洗脑或控制。

 

套路一:假“招聘”真行骗

 

近年来,传销人员以“招聘”、“介绍工作”的名义进行异地邀约的情况逐渐增多。其原因不难推测,无非是因为招聘广告受众人群大,且以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居多,社会关系简单,容易控制,加之一些招聘平台监管不严,发布招聘广告所费人力和财力成本较低。

 

近日,一则视频在网络上疯传:在江西南昌的公交车上,两名少年提着行李箱冲上公交车,少年对司机师傅称,“快关门,快开车,我们可能被骗进传销组织了,后面有6个人在追。”

 

据了解,二人来自贵州,被朋友介绍至南昌工作,不料遇上传销组织。在觉察出对方人越聚越多,并且“说一些莫名其妙的话”后,他们机智地跳上了公交车,而后被司机带到车队,目前处境安全。

 

资料图:2月24日上午,安徽合肥,一辆载有十多名“乘客”的白色大巴,不过,这辆客车并非表面看上去那么简单,经检查,乘坐在车上的全都是传销人员。

 

套路二:假“网恋”真忽悠

 

据媒体报道,重庆某大三女生小杨受某“网友”邀请,今年7月12日,只身一人去了陕西宝鸡旅游。到了宝鸡才发现,平时在网上对她嘘寒问暖的“网友”竟然是“新柏兰”传销组织的传销人员。

 

幸好小杨父母和老师觉察出不对劲并及时报案,警方的不懈寻找给该传销组织造成压力,8月5日,小杨被主动放出。

 

另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安徽的朱女士发现弟弟被一女网友约去长沙,后声称自己创办了企业,朱女士赶到长沙发现弟弟身陷传销。

 

尽管朱女士意识到了骗局所在,然而却被迫交出手机、钱包等物品,并被控制了人身自由。直到7月29日警方将该传销组织捣毁,才得以被救。

 

民警发现,该传销窝点的几名男子均是在网上交友的过程中,被女网友邀约而来,身陷传销窝点。

 

套路三:假“项目”真洗脑

 

同样是在今年暑期,据报道,在四川念大二的小张接到了身在广西工作的姨妈的电话,大方包下来回路费邀请她去广西旅游。

 

到达广西北海后,姨妈告诉小张有一种“资本运作”能够实现财富的短时间翻倍,并带着小张进入一家机构进行听课学习,机构中,一位“海外留学生”还单独给她讲述财富裂变的原理。

 

小张被洗脑后,通过支付宝花呗以及一些网络贷款平台先后贷出5万元,并向自己的姐姐借钱。小张姐姐意识到小张陷入传销后,通过向反传销组织求助,成功劝服了小张,不过这5万块则打了水漂。

 

事实上,现在的传销经常假借一些唬人的名号进行,比如宣传手中有所谓的“国家秘密项目”等。

 

套路四:假“时髦”真骗局

 

此外,传销组织也会“与时俱进”,用一些时髦的概念蒙骗人,以“免费获利”、“增值消费”、“产品直销”、“游戏股票”、“高息理财”等幌子吸引受骗人入局,要求缴纳加盟费或者是购买充值卡,并奖励发展层级下线。

 

浙江的云集微店就是打着“微店”旗号的新型传销方式。

 

据报道,经杭州市工商部门调查,要成为“云集微店”店主,须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费,成为“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店主”邀请新“店主”满160名(直接邀请30名和间接邀请130名),即可成为“导师”,团队人数达到1000名,即申请成为“合伙人”,而“店主”和“导师”均从新店主身上抽取不同入店份额。

 

监管部门认为,其部分推广形式与《禁止传销条例》冲突,最终开出了985万的天价罚单。

 

四部门: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

 

针对备受舆论关注的传销骗局,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

 

通知指出,近期,传销组织活动猖獗,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利诱欺骗有关群众误入传销骗局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部门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8月15日-11月15日)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要求,加强对传销重点区域的排查清理,对聚集型传销易发、多发区域,全面反复清查,完善防控、遏制措施,坚决查处一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中新网)

 

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即“收入门费”;二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即“拉人头”;三是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形成一定层级,即“定层级”;四是骗取财物,即“骗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入门费”、“拉人头”、“定层级”、“骗财”这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认定犯本罪。最后,从罪名上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对于积极参与者不能定本罪。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稿将本罪设置为“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之一”,修正案通过后将本罪设为“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之一”。这表明了本罪与诈骗类犯罪的密切联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都是以骗财为目的的犯罪,需要认真加以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传销活动和诈骗活动、集资诈骗活动交织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既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一行为侵害数法益、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以想象竞合犯来进行处理。

 

其一,从现实来看,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与骗取财物,其实是一个行为。换言之,成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同时就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然如此,就应认为这种情形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诚然,从理论上说,行为人仅设立了诈骗型传销组织,还没有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也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事实上,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过程,必须也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过程。因此,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不同于设立恐怖活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后者而言,即使没有具体实施任何犯罪活动,也可能认定行为人设立了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设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就前者而言,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就是骗取财物的行为。

 

其二,《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指出:“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的犯罪,对实施这类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但是,这是针对2008 年8 月25 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的规定而言的。亦即,《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而通过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4 条即刑法第224 条之一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第4 条。故《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明,不再适用于刑法第224 条之一。换言之,对刑法第224 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性质的理解,虽然可以部分地回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上来(即处罚对象仍为组织、领导行为本身),但刑法第224 条之一并不只是详细描述了诈骗型传销组织的具体特征,而是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作了部分实质修改(即不实行数罪并罚)。法定刑的修改就说明了这一点,而且通过后的刑法第224 条之一删除了原草案中关于“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其三,刑法第294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 年有期徒刑。倘若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并骗取财物的实行数罪并罚,意味着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行为本身就可能处15 年有期徒刑,意味着诈骗型传销组织本身的危害性重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这恐怕是难以令人赞同的。

 

其四,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同时主张当该行为触犯诈骗犯罪时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并无矛盾。因为如前所述,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同时就是骗取财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一行为侵害数法益、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如同盗窃罪的处罚对象是侵犯财产的行为,但盗窃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时成立想象竞合犯一样(反之亦然)。⑾另一方面,由于刑法第224 条之一中的“骗取财物”只是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特征的要素,所以,既不应认为以传销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一概包含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也不应认为以传销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一概另成立新罪。概言之,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领导行为本身,而不是骗取财物的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对其中骗取财物的行为必然实行并罚。

 

综上所述,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例如,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属于刑法第192 条或者刑法第266 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以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论处;反之,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样解释和适用不仅符合现实,更有利于惩治传销犯罪,而且能够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性。